緩刑期間未按時報到 男聲請入獄補償被駁回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白姓男子2011年間與未滿14歲少女口交、打手槍,被判1年6月,因無前科法官給予緩刑3年,但他到台中地檢署報到,卻被直接抓進去關,關出來後被取笑,檢察官怎可任意撤銷法官的緩刑諭知!認為檢察官違法,於是聲請刑事補償每天5千元共250萬,但法官判決駁回,因法官給他緩刑3年期間,諭知交付保護管束,他缺席太多次已被聲請撤銷緩刑,且經法官判決撤銷緩刑,當然被抓去關。
據悉,2011年間白男經由網路聊天室認識「linlin」,她未滿14歲,接續2次將她帶回住處,經「linlin」同意為其口交至射精,第二次則打手槍至射精,此案被「linlin」的家人提告,白男被判1年6月,但無前科法官給予緩刑3年,但白某完全不在意交付保護管束的約束,2015年元月16日地檢署通知他到案,他認為已經有緩刑了,沒想到到案後直接被抓進去關,當時檢察官說他的緩刑已經被撤銷了,他被關得一頭霧水,監獄內百思不得其解,同舍房有經驗的收容人都說「生眼睛也不曾見過」(台語),都取笑他好欺負。而他在2016年6月出獄後,非常不甘心,已經緩刑了還被抓去關,決定聲請刑事補償,請求每天賠償他5千元,總計250萬元。
法官調查發現,他的緩刑已經在2014年11月由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獲准,法官的裁定書指出,白男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2012年7月30日確定,並開始執行保護管束,但是白某2014年起,多次未按期報到,已給予書面告誡,從同年5月26日起,僅7月、10月兩次向該署觀護人報到外,其餘合法傳喚、書面告誡、訪視、電話查訪,均未於指定日報到,之後所有文書竟均退回「查無此人」,於是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
2018年底白某聲請刑事補償,因上述理由被駁回,2019年又同一理由來聲請,還是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