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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劣油案求償3300餘萬 二審僅判賠9.5萬

黑心油品案,高等法院判決僅正義公司需賠償19位消費者共9.5萬元,時任總經理何育仁(中)已被判刑11年定讞入獄。(資料照)

黑心油品案,高等法院判決僅正義公司需賠償19位消費者共9.5萬元,時任總經理何育仁(中)已被判刑11年定讞入獄。(資料照)

2019/08/13 17:37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頂新集團旗下的正義油品公司,2009至2017年間飼料豬油,生產劣質食用豬油產品,賣給食品業者製成食品轉售消費者,時任總經理何育仁已被判刑11年定讞入獄;消基會代替257位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向正義及下游14家知名食品業者求償共3370餘萬元;二審審理時,正義與何育仁與其中233人達成和解,只剩24人繼續訴訟,高院今天判正義與何育仁應連帶賠償其中19人各5000元,共9萬5000元,免賠其餘5位舉證不足的消費者。

一審判135人各獲賠3000元

一審台北地院是判正義與何育仁應賠其中135人各3000元,共應賠40萬5000元,其他13家下游業者免賠;二審仍認定正義與何育仁應連帶賠償,但因已與其中233人達成和解,因此判賠金額也大幅下修至9萬5000元。正義公司與何男不得上訴,消基會求償金額須逾150萬才可上訴。

消基會主張,正義公司為節省製造食用豬油成本,獲取更大利潤,使用向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的飼料用豬油,精煉脫色、脫臭後製成117項豬油產品,販賣給691家通路商或食品業者,在各大賣場、店面轉售給消費者,上下游業者應連帶賠償吃到劣質豬油食品的每位民眾各3萬元,並加計1至3倍懲罰性賠償金,共求償3370萬6020元。

北院一審前年認為,案發時法規對食用油的溯源管理規範並不周全,由業者自主管理,正義公司已訂定並執行溯源管理措施,且劣油實際販售時間也不長,消費者實際吃到的劣油量有限,消費者食用後也未出現具體病徵或求診治療,判正義與何男應賠償其中139人各2000元,加上0.5倍懲罰性賠償金1000元,共3000元,共應賠40萬5000元。

二審大多和解,19人獲加碼判賠5000元

案經上訴,高院二審審理期間,與257位求償者當中的233人達成和解,只有24人繼訴訟,其中5人因是求償當初購買油品的價格,未提出受到什麼損害,舉證不足而認定免賠,其餘19人則獲認定造成非財產損害,因此加碼判賠,從一審的3000元提高為5000元,其中2500元為非財產損害,另2500元為一倍懲罰性賠償金。

高院認為,正義公司製造、販售摻偽假冒油品,使這19名消費者因吃下自己未知的油品,引發對食品安全的疑慮、不安、恐慌,造成對食品安全的信任危機,並因該油品對人體的影響不明朗,進而擔憂罹病風險增加,並恐懼對身心帶來的傷害,應屬一般消費者通常會出現的反應,所以無須提出消費者群體心理受創的醫療機構證明,就可認定對心理層面造成負面影響, 認定正義與何男侵害消費者的健康權,造成非財產的損害,應連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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