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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取財要3萬6卻只拿到3千6 還被判刑8個月

桃園地方法院因黃姓男子犯恐嚇取財罪,判處他8月有期徒刑。(記者周敏鴻攝)

桃園地方法院因黃姓男子犯恐嚇取財罪,判處他8月有期徒刑。(記者周敏鴻攝)

2019/08/07 12:48

〔記者周敏鴻/桃園報導〕桃園市黃姓男子與鄰居張姓男子弟弟的兒子2017年農曆春節期間發生肢體衝突,他要求張男交人未果,就恐嚇張男「給我3萬6000元,否則要你2根手指」,張男心生畏懼交付3600元後報警,桃園地方法院因黃男犯恐嚇取財罪,判處他8月有期徒刑,還能上訴。

法院調查,張男的弟弟帶著家人利用農曆春節假期到張男家作客期間,一家人卻發生爭執而吵到道路上,黃男恰巧經過,就與張男弟弟的兒子發生口角與肢體衝突。之後黃男想找張男弟弟的兒子尋仇,就要求張男交人,卻被張男拒絕,讓他對張男心生不滿。

張男憂心被黃男找麻煩,後來主動找上黃男詢問「紛爭該如何平息」,黃男嗆道「一句對不起就想了事」,還開出條件:「辦一桌請我,再給我3萬6000元,否則就要你2根手指頭。」

張男自稱無力支付3萬6000元,向黃男討價還價後,雙方達成由張男支付3600元給黃男、不需辦桌等協議。張男向親友借錢湊齊3600元,依約交給黃男後,他愈想愈不甘心,就向大園警方報案提告。

黃男供稱,他與張男協調過程中,他母親勸他「要放下」,他就決定原諒對方,並沒恐嚇張男。判決指出,張男指證歷歷,而黃男對於是否曾收下3600元的說詞反覆,不足採信,已因黃男犯恐嚇取財罪,判處他8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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