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纏訟13年!分時度假吸金1.3億 英籍主謀更審判刑6年

2006年時以「分時度假」為幌子的吸金詐騙集團,吸金6年共詐得1億2942萬元,經過纏訟13年,高等法院更一審今依違反銀行法「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對相關人等判刑。(資料照)

2006年時以「分時度假」為幌子的吸金詐騙集團,吸金6年共詐得1億2942萬元,經過纏訟13年,高等法院更一審今依違反銀行法「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對相關人等判刑。(資料照)

2019/05/31 17:49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刑事警察局2006年破獲以「分時度假」為幌子的吸金詐騙集團,吸金6年共詐得1億2942萬元,經過纏訟13年,高等法院更一審今依違反銀行法「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加重改判英國籍主謀倪菲爾6年有期徒刑,凌鳳琴等4名經理各判刑3年8月至4年半,全案仍可上訴。

由於案件已審理逾8年,適用速審法減刑規定,因此倪菲爾等5人皆獲減刑,但刑度仍比一審重,台灣共犯劉穎谷、陳志明各判刑4年6月,凌鳳琴、李泗源各判3年8月;另一經理曾杭皆,依常業詐欺罪判刑10月,適用96年減刑條例,減為5月。6人犯罪不法所得一併宣告沒收。

判決指出,倪菲爾等人於2001年2月起,以「樂吉美」台灣分公司名義,對外吸收CVC(國際旅遊交換服務)會員,誘騙會員繳交2萬至70萬元會費,宣稱會員可透過交換服務,使用全球超過5500家渡假村,並享受低廉的旅遊服務,實則只是幌子;集團還推出「5年現金回饋計畫」,向會員宣稱5年後可以拿回本金或更高的金額,實際上卻無法使會員領回會費,使會員陷入錯誤而簽約付費。

集團2006年4月又推出新點子,想再剝會員一層皮,向會員推銷「VIP ASIA會員卡」,佯稱只須再繳交差額,就可將先前繳納的CVC會費或其他公司的會籍款項,連同這次的會費,合併計算總金額後,分割成每張價值4萬元的「VIP ASIA會員卡」數張,可對外轉售會員卡套利,騙會員再次掏錢簽約。

高院認定樂吉美公司共吸金1億2942萬餘元,被害人多達439多人,卻未收購其他公司的分時度假權益,CVC會員無法取得全球5500家渡假村的使用權,也沒有所謂的優惠旅遊,且樂吉美收取的會費價格紊亂,毫無標準,也無法解釋為何客戶先前付給其他公司的會費可以扣抵CVC會費,且樂吉美的員工薪資、人事費用龐大,難以追查資金流向,也沒有保證會員可5年取回費用的資金來源,因此認定吉美樂違反銀行法,詐騙吸金。

更一審認定倪菲爾等人同時觸犯銀行法,與刑法常業詐欺罪,從重依銀行法「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論處判刑,一審僅依常業詐欺罪輕判4年多,未依銀行法論罪,因此撤銷改判,但因適用速審法,給予減刑。

高院指出,此案被害人多達439人,不法吸金與詐騙逾億元,對社會經濟秩序造成所重大危害,公司負責人倪菲爾位居領導、決策地位,參與程度最深,劉穎谷、陳志明年薪1115萬,陳志明年領逾400萬元,2人涉入程度僅次於倪菲爾,曾杭皆任期短暫,參與程度最低;6人審理時都虛詞掩飾犯行,至今未賠償被害人,犯後態度不佳,因此除了曾男,其餘5人皆改為重判,但經減刑後,各判3年8月至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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