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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毛小孩沒事 法官力挺原因是……

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大逆轉,認為案發當天是農曆春節大年初四,又是狗年,依民間傳統習俗,不可能故意去撞死牠觸眉頭,改判蕭男無罪定讞。(示意圖)

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大逆轉,認為案發當天是農曆春節大年初四,又是狗年,依民間傳統習俗,不可能故意去撞死牠觸眉頭,改判蕭男無罪定讞。(示意圖)

2019/05/01 12:40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60歲蕭姓男子涉嫌故意撞死臘腸犬,被地院依違反動保法判處拘役40天,併科罰金20萬元,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大逆轉,認為案發當天是農曆春節大年初四,又是狗年,依民間傳統習俗,不可能故意去撞死牠觸眉頭,改判無罪定讞。

檢方指出,前年9月間,屏東蕭姓男子因不滿犬隻對他吼叫,而與程姓女子的母親發生爭執。去年2月19日上午7點多,他開車行經屏東市中正路748巷,見程女飼養的另隻長毛臘腸犬趴臥在馬路中央,逕行故意輾過致死,被屏東地院依違反動物保護法,判處拘役40天,併科罰金20萬元。

蕭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出庭應訊告訴法官說,開車精神狀況不好,並載太太去上班,因她臨時交待一些事情,一時未注意,才會擦撞到狗。又說,當天是農曆春節大年初四,又是狗年,以他這種年紀的人,不可能去犯民俗禁忌,故意去撞死狗。

2審合議庭調查,農曆春節為國人重要傳統節慶,要說吉利話,避免做出觸眉頭的事,駕駛人更忌諱輾壓狗、貓之事,並查蕭剛出門開車短短41公尺就發生事故,可能因注意力不集中,又未疏於車前狀況撞到狗,認定有過失,但不是故意,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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