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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家偷吃遭訴離還不願 父遭女兒證詞打臉

2019/04/28 12:29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甘姓人妻不滿鄭姓丈夫多年外遇不歸,訴請離婚;但鄭男否認偷吃。士林地院審理時傳訊兩人女兒得知,「父母分居原因是爸爸在外面有小三」、「爸爸與小三互動情形像夫妻」等語,認定鄭男行為已破壞夫妻原本應具備的互信、互諒、互愛情感基礎,應由男方負起主要責任,上週判准離婚,可上訴。

甘、鄭於1984年7月9日步入禮堂,婚後與有子女。

但甘婦今年提告指出,鄭男後來外遇,自1998年起更搬出家門,未盡人夫與父親原本應盡責任,家中事務均由她獨力負擔,鄭今年農曆過年前之所以返家,是因與外遇對象分手,然而,夫妻長期分居,婚姻有名無實,有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且可歸責於鄭,請求判准離婚。

鄭男則辯,因從事建築工作,的確長期居住在外,但每隔4到5個月會返家1次,否認外遇,且住在女友人家時,尚有女方父母、子女同住;鄭也說,後來因為要載與甘所生子女的孫子,已變得經常回家,偶爾會住家裡,今年返家居住也希望繼續維持婚姻。

然而,兩人女兒證稱,印象中一家人同住時,父母感情不太好,父親時常不再家,分居原是父親在外面有小三,且以前會跟小三與父親出門,父親與小三互動像夫妻,父親只有我們有事找他,他才會回來一下,每次不會很久,也很少在家裡過夜。

法官根據女兒證詞認定,有婦之夫鄭男,無正當理由卻與其他異性同居,導致夫妻間原本應具備的互信、互諒、互愛情感基礎已不復存在,判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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