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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喉女童「小燈泡」 凶嫌:我有精神疾病應減刑

高院更一審今審理女童「小燈泡」遭殺害案,歷審獲判無期徒刑的凶嫌王景玉認罪,但堅稱有精神病病應獲減刑。(記者楊國文攝)

高院更一審今審理女童「小燈泡」遭殺害案,歷審獲判無期徒刑的凶嫌王景玉認罪,但堅稱有精神病病應獲減刑。(記者楊國文攝)

2019/01/29 13:22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男子王景玉涉當街割喉殺害3歲女童「小燈泡」,一審判王無期徒刑,高等法院認定王的犯行乃最重大之罪,但「行凶時已經是思覺失調症的半個俘虜」,辨識能力明顯降低,仍判無期徒刑,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今開庭,王男強調說「我有精神疾病應符合減刑規定」,王的律師則聲請4位教授、1位醫師替王進行精神鑑定,但高檢署檢察官反對,被害家屬律師則主張「勿耗費在無謂的法律研究上」。

前年3月28日上午近9時,現年35歲的王男持刀在台北市內湖區隨機突襲殺害小燈泡,導致女童頸部身首異處,震驚全國。士林地院以兩公約規定不得對精神障礙者判死刑為由,僅判王男無期徒刑。

高等法院認定,王男犯案時的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均因罹患思覺失調症而顯著減低,適用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去年判他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且為降低王男再犯危險性,須刑後監護5年處分。最高法院將全案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今開庭,告訴人、「小燈泡」父母均未到庭。法官訊問王男對上訴、量刑意見,他答稱「我有精神疾病,應符合刑法第19條第2項減刑事由」,其餘均交由律師回答。

王男的律師薛煒育、鄭凱鴻、蘇怡安等人主張,王男坦承犯罪事實,但他已被確認有思覺失調症病史,應適用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的減刑規定,且影響將來的量刑,包括刑前或刑後的監護處分。

此外,王男律師團也聲請函詢看守所有關王男在二審判決後至今的表現,並聲請由張麗卿、張文貞等教授、醫師楊添圍等5人出任鑑定人,就司法精神鑑定、假釋處遇、刑法19條減刑等做法律及專業鑑定。

高檢署公訴檢察官陳正芬則反對律師團的聲請,不同意該5位專家出任鑑定人,主張若對台大、台北榮總對王男做出的鑑定報告存疑,應由原單位進行「補充鑑定」即可,不應找第三方的北巿聯合醫院松德院區院長楊添圍再做鑑定。此外,人權報告、兩公約在全案卷證都有相關論述,如何正確詮釋及適用,這是本件更審合議庭的審判核心事項,並無送請張文貞教授鑑定的必要。

被害女童「小燈泡」的委任律師認為,本案中,一審認為王男並無辨識、控制能力有所欠缺的問題,希望更審就人權兩公約施行法與刑法19條之間的競合適用,進一步釐清,「我們不希望更審庭耗費在無謂的法律研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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