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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燈泡」命案兇嫌逃死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3歲女童「小燈泡」前年3月遭王景玉斷頸殺害,一、二審皆判王無期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撤銷發回。(資料照)

3歲女童「小燈泡」前年3月遭王景玉斷頸殺害,一、二審皆判王無期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撤銷發回。(資料照)

2018/12/20 15:39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3歲女童「小燈泡」前年3月遭王景玉斷頸殺害,一審判王無期徒刑,二審同樣認定王犯下可處死刑之情節最重大之罪,另考量他「行凶時已經是思覺失調症的半個俘虜」,辨識能力明顯降低而予減刑,雖仍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但要求王「刑後監護5年處分」;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撤銷發回。

最高法院隨後公布3大理由,解釋為何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第一,榮總與台大鑑定後認為王景玉犯案時辨識、控制能力並未顯著降低,二審卻認定鑑定結果有瑕疵、不足採信,逕自認定王因罹患思覺失調症,犯案時辨識與控制能力降低,依法減輕其刑,但終審認為,二審相關論述理由不備、理由矛盾、未盡調查證據之職責。

其次,二審判處王景玉無期徒刑,要求王「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施以監護5年」;但無期徒刑沒有「執行完畢」問題,且假釋不等同赦免,二審顯然混淆「假釋出監」和「執行完畢」的情形,使得刑後監護無從執行。

第三,終審認為,二審完全未針對士林地檢署上訴理由敘明是否採信和理由,有違法令重大瑕疵,因此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前年3月28日上午近9時,王景玉持刀在台北市內湖區隨機突襲殺害小燈泡,導致女童頸部身首異處,家屬無限悲痛。

士林地院一審時,由慈濟大學教授陳若璋為王景玉進行心理鑑定,認為王再犯機率達6成,屬再犯風險高之徒,但合議庭依人權兩公約「不得判精神障礙者死刑」規定,僅判王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高院二審改由台大精神醫學部主任吳建昌進行精神鑑定,最終結論仍是「王景玉犯案時辨識行為能力未顯著降低,能理解殺人會遭法律制裁。」

但王景玉在二審辯論時稱,屢在獄中以抄佛經方式悔悟,並當庭向家屬道歉,不過,小燈泡父親劉男痛批王毫無愧疚,不願接受,小燈泡之母王女則泣訴愛女離開後,嚴重影響家庭生活,「希望司法、政府能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權,讓每個孩子平安長大。」

高院合議庭認為,王景玉將自己妄想為堯帝,皇帝通常會砍庶民的頭,嬪妃則會在他殺人後來完成傳宗接代,「明顯與現實生活脫節」,因此認定王「殺人行為不是完全基於自由意志,是思覺失調症的半個俘虜」,基於當下辨識與控制能力顯著降低,符合減刑規定,仍依原審見解判無期徒刑,但新增「刑後監護」以降低再犯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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