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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拍超速 客運行車記錄器打贏雷達測速器

新北地院。(記者王定傳攝)

新北地院。(記者王定傳攝)

2019/01/27 23:17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統聯客運一台大客車前年行經台中市台灣大道時,被雷達測速器拍到超速13公里,統聯不服拿出行車記錄器等證據,打行政訴訟,新北地院法官認為,統聯已盡力證明沒超速,且裁決機關未能證明該行車記錄器等資料不可採,不能排除沒超速可能性,判統聯勝訴。

據查,2017年11月1日晚間11時許,統聯一台客運行經台灣大道近忠明南路口,在限速60公里的道路上,被拍到超速13公里,警方舉發後,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裁罰1600元。

統聯不服拿出行車記錄器及廠商分析判讀資料、(VSCC)車輛安全審驗基準審查報告及檢測報告、GPS動態資料、中華電信公司提供該汽車歷史軌跡GPS座標位置等,主張未超速。

裁決處主張,雷達測速器有通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而統聯所提的行車紀錄器資料並無定期檢驗合格證明書,即便經檢驗也都是私人廠商所為,其真實性、準確度,難與標檢局每年檢驗的測速器相提並論。

法官認為,依統聯的行車記錄器長時間擷取圖示、廠商分析判讀資料可知,該車在被拍期間未逾60公里,且統聯還有提出國道客運都安裝GPS機台定位,資料均傳至公路總局,依GPS動態資料也未超過60公里,另依行車歷史軌跡可知,該車在被拍照期間,確與雷達測速器的經緯度大致相同。

法官認為,統聯已盡力證明當時車速,雖未舉證73公里數值哪裡有誤,但國家建置的測速器未完全公開設備資訊,人民哪能輕易證明其失準?此時,裁決機關應有積極舉證責任,但其等只依雷達測速器資料作為裁罰依據,沒有其他證據佐證行車紀錄器資料不可採,判統聯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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