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次肇逃、1次酒駕被逮 毒蟲自認「顯可憫恕」求輕判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前科累累的張姓男子,2015年底開車撞傷騎士後肇事逃逸,肇逃罪是1至7年徒刑,法官卻援用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輕判6月,他卻在2017年1月酒駕,法院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9萬元了事,他又在今年(2018年)3月撞傷機車騎士逃逸,法院審理時,他希望法官再度援用「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輕判,法官卻反駁說,張男接連犯下肇逃與酒駕,執行完畢不久又再犯肇逃罪,豈有值得同情之處?判刑1年1月,可再上訴。
判決書指出,曾犯下恐嚇取財罪、竊盜罪與毒品案的張男,2015年12月10日開車於南投縣草屯鎮,撞傷機車騎士逃逸,觸犯刑法第185條的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應判處1至7年徒刑,不過,南投地院法官認為他坦承犯錯,也賠償對方,援用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給予減刑,輕判徒刑6月。
不料,事隔約1年,2017年1月21日,他於南投縣酒後騎機車被攔查,南投地院依公共危險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9萬元,同年他又因施用毒品,被台南地院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9萬元。
今年3月6日傍晚,他騎機車行經南投縣南投市南崗,撞傷張姓機車騎士後肇事逃逸,短短2年餘犯下兩次肇逃罪,南投地院認為他坦承犯行,也賠償對方10萬元,依肇逃罪判刑1年1月,他上訴二審,宣稱自己家庭經濟狀況不佳,需要他工作賺錢負擔家計與償還借款,法官應援用刑法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給他減刑。
台中高分院二審卻認為,張男於短短2年3個月內,接連犯下肇事逃逸罪、公共危險罪,執行完畢不久,又再犯本案的肇事逃逸罪,顯示他並未因前案而有所警惕,客觀上沒有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處,無從依刑法第59條減刑,維持1年1月原判,可再上訴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