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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崐萁偽證案無罪 法官這樣認為...

花蓮地方法院今早針對縣長傅崐萁偽證罪部份宣判無罪,法院透過發言人庭長黃鴻達說明無罪理由。(記者王錦義攝)

花蓮地方法院今早針對縣長傅崐萁偽證罪部份宣判無罪,法院透過發言人庭長黃鴻達說明無罪理由。(記者王錦義攝)

2018/08/24 12:41

〔記者王錦義/花蓮報導〕花蓮縣長傅崐萁及秘書長顏新章遭理想大地業者控訴借勢藉端恐嚇取財,兩度逼迫賣地,花蓮地檢署再議後,懷疑縣長傅崐萁是榮亮公司實際負責人,認為榮亮公司執行土地交易買賣,涉嫌逃漏稅9000多萬元,去年10月依逃漏稅罪、偽證罪嫌追加起訴傅崐萁,花蓮地方法院今早宣判後透過發言人說明無罪理由。

花蓮地方法院庭長兼發言人黃鴻達說,經過審理結果,法官認為檢察官提出的各項證據,雖然可見傅崐萁與被告鮑廣廷間的交情,有使用榮亮公司的資產、借用公司名義,或由榮亮公司借用傅先生辦公室,並交待縣長助理協助處理榮亮公司的業務,但僅證明傅崐萁未能嚴守公私分際,不過仍無積極證據證明傅崐萁為公司最終實際決策者,證據不足以認定傅崐萁就是公司實際負責人。

另外,證人梁清政、梁哲凡雖證稱土地交易案實際交易者是被告傅崐萁,但證詞有諸多不合情理,且與客觀事證及其他證人不符之處,法官難以用具有瑕疵的證詞對被告做出不利的認定。

因此依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法律原則,就被告傅崐萁被訴逃漏稅的部份,應為無罪的諭知;另外,偽證罪部份,由於證據尚不足以認定被告傅崐萁為榮亮公司實際負責人,因此也無證據足以證明傅崐萁所述不實,偽證罪也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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