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前登記算不算有效婚姻?菲姐再出招 想當丁嫂
2018/08/09 13:10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菲姐認為,18年前與丁洋機在美國登記結婚,返台補辦婚宴還有證人在場,只是未在台辦理登記,符合民法對於婚姻之定義,而丁雖有元配未離婚,但在對方刻意隱瞞下、本身無法知情,提告請求判准婚姻關係存在;但堅稱被騙的丁請求駁回。法官審理後未認同菲姐主張,判敗訴,可上訴。
「前」佳偶菲姐、丁洋機,近年分手後轉為怨偶,屢上法庭興訟;近期判決出爐案件即為本件,菲姐請求確認婚姻存在。
菲姐主張,2000年3月1日在美國內華達州與丁男登記結婚,當月底返台舉辦婚姻,並有兩名以上證人在場,只是未在台登記,但已符合民法要求,自認雙方婚姻關係有效;此外,丁當時雖未與元配離婚,但菲姐強調「遭丁惡意欺騙」,縱然有重婚情況,也是善意無過失、相信丁已消除前段婚姻,後段婚姻應有效。
丁男則說,1970年2月與元配結婚後並未消除婚姻關係,菲姐也知情,因此當年是被菲姐騙往美國登記,且又考量菲姐尚有代言自家產品,才會假裝配合;至於返台宴客一事,丁也解釋,只是一般聚餐,當日並未穿著正式西裝,加上現場也無婚禮擺設,反駁是婚宴;菲姐另遭質疑,為何長年同居,卻不知情丁尚未離婚。
法官審理後依據丁男戶籍謄本,認定與元配前段婚姻關係仍存在、與菲姐後段婚姻無效;至於菲姐主張善意無過失、信賴丁已消除婚姻部分,法官認為,雙方已在台生活多年,然而,菲姐從未在台辦理結婚登記,顯然知情丁仍有元配,即便誤信丁、相信前段婚姻已消除,菲姐卻從未確認丁相關身分證件、釐清真實婚姻狀況,屬有過失,因此判菲姐敗訴,兩造婚姻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