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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球隊參賽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高院不准辜仲諒:有逃亡之虞

帶球隊參賽聲請解除限制出境,高院不准辜仲諒:有逃亡之虞。(資料照)

帶球隊參賽聲請解除限制出境,高院不准辜仲諒:有逃亡之虞。(資料照)

2018/07/30 16:36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中信金前副董辜仲諒被控涉及紅火案,高等法院已訂9月12日宣判,辜仲諒在日前最後一次庭訊時,以棒球是國球,而他身兼棒協理事長,有義務出席印尼亞運會為由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並願意增加保證金,證明他不會逃亡,但高院認定辜仍有逃亡之虞,裁定駁回。

辜仲諒聲請書指出,今年五月甫當選棒協理事長,有義務出席今年8月29日至9月10日在印尼雅加達舉行的亞洲運動會和日本宮崎市舉行的第12屆亞洲青棒錦標賽。

辜仲諒指出,棒球是台灣國球,亞運與亞洲青棒錦標賽都是體壇盛事,他擔任棒協理事長,有斡旋及整合資源重任,對促進台灣體育活動發展具有不可替代性。他雖然是紅火案的被告,但他與家人根在台灣,事業及財產都在台灣,又有年幼子女二人在台灣須照料,絕無背棄在台家人、事業於不顧而潛逃的可能,因此聲請高院能於8月29日至9月10日暫時解除出境的限制。

辜仲諒也表示,他已多次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也都如期返回台灣,可見得他無逃亡之虞,並舉例說,2008年11月,他返台投案被特偵組偵訊後,以一億元交保,他不可能棄保潛逃,願意循前例,增提保證金,甚至可以責付給律師等任何方案,代替暫時解除其限制出境。

不過,高院合議庭認為,辜仲諒涉及紅火案,一二審均遭判有罪,且一審被判刑9年,二審判9年8月,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辜曾逃亡國外遭通緝,所涉犯罪屬重大經濟犯罪,為確保本案刑事程序順利進行,仍有限制其出境的必要。

高院也指出,依棒協章程規定,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等人代理,辜仲諒出席亞運等賽事並非不具可替代性,衡酌辜仲諒財力、生活背景及所涉重大經濟犯罪,曾有逃亡事實,駁回聲請。

檢方起訴認定,2005年中信金涉插旗兆豐金,擔任中信金控副董事長兼副執行長的辜仲諒與中信金財務長張明田等3位主管,利用空頭公司「紅火公司」贖回結構帳,並間接操縱兆豐金股價,獲取不法利益3047萬美元,約新台幣10億元。偵審期間,辜仲諒均否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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