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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9萬藏女密友名下未申報 葉世文抗罰被打臉

葉世文在2011年時漏報借用女密友名下多筆財產共879萬元,裁罰90萬元,葉提告抗罰,最高行政法院今判他敗訴確定。(資料照)

葉世文在2011年時漏報借用女密友名下多筆財產共879萬元,裁罰90萬元,葉提告抗罰,最高行政法院今判他敗訴確定。(資料照)

2018/07/05 18:27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內政部營建署前署長葉世文擔任署長、桃園縣前副縣長期間,利用經辦林口A7、桃園八德合宜住宅等土地開發案機會收賄,已判刑入獄;監察院並查出,葉世文在2011年時漏報借用女密友名下多筆財產共879萬元,裁罰90萬元,葉提告抗罰,最高行政法院今判他敗訴確定。

監察院查出,葉世文於2011年擔任營建署長時,申報公職人員財產時,並未申報他借用女密友陳麗玲帳戶名下的兩筆存款,分別是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內的466萬7860元,以及華南銀行帳戶內的239萬8905元,共706萬6765元,另有4家公司股票,兩部分共879萬8265元。

監察院認為,葉世文故意隱匿財產、不實申報,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裁處罰鍰90萬元。葉不服提告抗罰,主張帳戶是陳麗玲個人自用,並非他的財產。

但法院查出,陳麗玲在書函中陳明,台北富邦銀行存款帳戶存款餘額確屬葉世文所有,而華南永昌證券公司、富邦證券公司證券帳戶股票餘額也是,而且葉世文在監察委員調查時,自承有借用陳女所有的台北富邦銀行及華南銀行存款帳戶,因此認定他隱匿本人借用陳女名義財產,事證明確。

最高行政法院因此認定,葉世文故意隱匿為不實申報的金額為879萬8265元,依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第1點規定,裁處罰鍰90萬元,乃依法行政,今判葉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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