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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犯剛假釋就撞警車 檢方指能單腳站立30秒不起訴

吳姓男子毒駕涉嫌公共危險罪嫌,但因為還能單腳站立超過30秒,檢方不起訴處分。(記者林敬倫攝)

吳姓男子毒駕涉嫌公共危險罪嫌,但因為還能單腳站立超過30秒,檢方不起訴處分。(記者林敬倫攝)

2018/01/10 12:37

[記者林敬倫/宜蘭報導]宜蘭縣頭城鎮吳姓男子,吸食1級毒品海洛英及2級毒品安非他命之後,還騎車上路,不但蛇行、逆向,還與警備車相撞,警方採尿之後認定吳男毒駕,顯伏法安全駕駛,依公共危線罪嫌送辦,但檢方卻認為,吳男案發時能單腳站立30秒,且與警對談過程均正常,難以認定不能安全駕駛,全案不起訴處分。

104年6月高姓男子拉k後毒駕,法官認為,檢警未將高被查獲時毒品濃度數據送相關機構鑑定是否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1、2審均判無罪,引發法界議論,宜蘭也發生類似案例。

頭城鎮吳姓男子去年8月,吸食 1級毒品海洛英及2級毒品安非他命之後,於晚間11點騎車在礁溪路上蛇行、逆向,還撞上警方的警備車,吳男驗尿後呈現海洛英與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員警案發時觀察,也發現吳男友語無倫次、意識模糊及注意力無法集中等狀況。

警方認為,被告做直線行走測試及單腳站立平衡動作,有手腳部顫抖等情事,顯然不能安全駕駛,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吳男偵查時則辯稱,單腳站立會顫抖,是因為膝蓋有受過傷,且警方訊問時,他因為剛假釋,再犯後假釋會撤銷,因此再度入監,當時心情很緊張,員警大聲叫他他才回過神。

檢方則認為,被告確實剛假釋,因為再度吸毒看到警車因緊張撞警車實屬正常,且勘驗被告做直線測試及平衡動作的錄影光碟,雖單腳站立時偶有搖晃,但能維持超過30秒,難認有不合格的情勢,再者被告與警方在檢查過程對談均正常,被告與警車發生擦撞,因非吸毒導致,全案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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