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警案鄭性澤改判無罪 警察兒:有沒有罪意義不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被控殺害警察蘇憲丕的鄭性澤,今天由死刑改判無罪,蘇憲丕之子「蘇先生」,今天到法院聆聽判決之後,情緒顯得很激動,但他仍強忍激動,婉轉表示尊重司法判決,與父親一樣擔任警察的他,透過律師徐承蔭發表一份名為「馨生人(犯罪被害人)‧點一盞燈」的聲明文,該聲明文並轉述蘇憲丕的遺孀饒女士的意見:「無論現在判決結果是什麼,都無法改變本人丈夫蘇憲丕警員因公殉職的事實,本人深感無奈與悲慟,請尊重本人及不願被打擾」。
「蘇先生」強調,此案在十幾年前本該結束了,卻在一連串巧合而造就今日局勢,沒人是真正的贏家,身為被害人家屬,得到的真相是真的真相嗎?真相,已隨著父親的逝世而消失了,法庭上再多的答辯,只是一次又一次的傷害家屬。他的無罪或有罪,對我們家屬而言,意義不大。
聲明書全文
一、本件犯保委派‧感謝法院審理
(一)本件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轉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臺中分會」,由該會指派為告訴人即被害人蘇憲丕家屬之告訴代理人,以陪伴及協助被害人家屬,感謝法官費時用心審理本案,被害人家屬對於司法何以竟就已確定判決11年案件,卻重新審理,充滿錯愕!但也能理解法院審理著眼與考量,敬表尊重,感謝新聞媒體朋友尊重家屬之意願及隱私,未予打擾採訪,在此表示謝意!
(二)告訴人饒女士,即被害人蘇憲丕配偶意見略為:
無論現在判決結果是什麼,都無法改變本人丈夫蘇憲丕警員因公殉職的事實,本人深感無奈與悲慟,請尊重本人及不願被打擾。
(三)蘇先生即被害蘇憲丕警員之子意見為:
「無論宣判之結果為何,我都予以尊重,畢竟事實的真相已無人知悉,唯有他最清楚。本該十幾年前結束的案件,在一連串的『巧合』下,造就今日的局勢—『沒人是真正的贏家』。此時身為被害人家屬的我,得到的真相是真的真相嗎?不,真相,已隨著父親的逝世而消失了,法庭上再多的答辯,只是一次又一次的傷害家屬。他的無罪或有罪,對我們家屬而言,意義不大。當國家給予冤案被害人道歉賠償,那誰給予我們道歉?僅簡單告訴我們真正真相而已?!沒有任何條文保障被害家屬的權利?!司法的反覆無常,誰能夠接受?!最後,我還是要十分誠摯與致上最真誠說聲『謝謝』為此案件而付出努力的大家—讓我參與父親最後一段人生的旅程,我將帶著他的信念,繼續守護著社會的正義!
—、我以我父親身為警察為榮!感謝大家! 」
二、有利不利事項‧宜請一律注意
本件係經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聲請再審,在實務上相當罕見,肯定公訴檢察官的認真與用心。雖然充分了解案件進度與審理過程,然仍懇請法院本於「客觀性義務」,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項,一律注意,更期待「勿枉勿縱」之精神—肯定法院對於本案之檢察官、被告、辯護人與被害人間權益之「均衡維護」,未有向任何一方傾斜,以符司法核心之價值—客觀公正的正義天平。
三、被害人權修法‧正義均衡維護
最後,站在時代的巨輪上:本件被告11年前的有罪確定,是基於證據,11年後的再審裁判,也是基於證據。刑事訴訟思維與鑑識專業思維,時移勢遞,迥然不同;同樣的,「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上的權益」在「我國當代」刑事訴訟法的制度設計上,類如陳述意見權、在場權等,僅止於此。當事人所擁有的,類如調查證據聲請權、詰問權、異議權,告訴人則付之闕如,甚至稱不上,如德國、日本關於犯罪被害人的訴訟參加或訴訟參與制度。被害人,無意擁有如同當事人一般的當事者權,這是基於訴訟架構對抗制的考量。
但我們要陳明的是:「當檢察官本於客觀性義務,為被告之利益而進行訴訟時,被害人所面臨的『訴訟上窘境困境』(Dilemma)」─實值我國刑事訴訟法檢討修法!
欣聞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與司法院就此已著手修法,研議被害人參與刑事訴訟程序的權益─站在「時代的巨輪上」,我們期盼發出制度上「不平之鳴」—為馨生人點一盞燈,期待「未來」台灣刑事訴訟制度─能更兼容並蓄、實現正義!輿論激情只是一時,追求正義則是永恆!
為馨生人‧點一盞燈,就會看見光!
被害人家屬蘇先生、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灣台中分會扶助律師 徐承蔭、陳昱瑄律師 2017/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