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司機走寄貨通道撞橫樑死亡 處長未設警示判3月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東區的中連貨運公司忠孝營業所有兩個通道,其中一條寄貨通道的高度僅有264公分,高度280公分的大貨車如行駛這個通道,車廂上方會撞到建築物橫樑,不料,2015年4月4日,司機張金棋駕駛大貨車駛入寄貨通道死亡,台中高分院認定營業所的鐘姓處長,未依法設置警示標誌,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可再上訴。
台中高分院判決書指出,忠孝營業所的建築物已有40年歷史,有兩個進出通道,其中一條稱為寄貨通道,寬度可通行大貨車,但高度卻僅有264公分,低於大貨車高度280公分,平時供人行或機車進出。
2015年4月4月中午12時許,貨運司機張金棋(61歲)駕駛貨車欲離去時,不慎駛入寄貨通道,車廂頂端撞擊橫樑,張金棋胸腔在物理慣性作用下,撞上貨車的方向盤,胸腔內出血而不治,台中地檢署起訴該營業所的鐘姓處長(場所負責人),但鐘男辯稱沒有過失,大貨車不能行駛寄貨通道,每位司機都知道,死者服務已有3年多,從未誤入此通道,另外,這個通道的牆面,也漆有碩大的單向箭頭指示標誌,死者沒有遵守箭頭指示標誌,逆向闖入通道內,死亡意外與他無關。
不過,法官調閱GOOGLE街景圖,卻發現2015年2月的街景照片,這面牆尚無單向箭頭指示標誌,懷疑標誌是意外發生之後才漆上,且箭頭指示標誌,充其量只是提醒員工遵行方向,與限制高度的警示標誌不同,另外,設置警示標誌是雇主的義務,不能以「每位司機都知道」就不設置。
台中高分院認為,鐘男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之1規定,雇主對於有車輛出入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的工作場所,應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也違反同法第118條規定,雇主對工作場所的自設道路,危險區應設有標誌杆或防禦物,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處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9萬元,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