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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上客算不算違規排班?法院見解差很大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計程車違規排班不以上客為必要,改判鄭男敗訴確定。(記者黃欣柏攝)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計程車違規排班不以上客為必要,改判鄭男敗訴確定。(記者黃欣柏攝)

2017/07/25 12:46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新北市一名鄭姓運將,去年11月間將其擁有的汽油車,臨停在板橋區縣民大道的「油氣雙燃料計程車招呼站」內,因而遭警方開罰。鄭事後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新北地院認定當時無人上車,判鄭勝訴並撤銷罰單,但二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改認相關法規不以「上客」為必要,改判鄭敗訴,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去年11月28日下午,鄭男將車臨停在「油氣雙燃料計程車招呼站」的排班格上,結果疑遭同業檢舉,駛出時被警方攔下,並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的「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祭出裁罰。

鄭男事後向新北地院提起行政訴訟,他認為,所謂的「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應是指違規排班,且不聽警察制止而強行載客的行為,但他當時只是在該處下客,且已經準備要駛離,並不合乎該規定之定義。

新北地院審理後採認鄭男說法,判決撤銷裁罰,但全案上訴至北高行後,北高行認為該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避免計程車搶斷、臨停等搶乘客行為,危及交通及其他用路人之安全,不以有無上客為前提,因此改判鄭男敗訴,全案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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