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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聊天室暱稱「包養」 遭判刑4個月

苗栗縣一名張姓男子在網路聊天室以「包養」作為暱稱,地方法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4個月有期徒刑。(情境照)

苗栗縣一名張姓男子在網路聊天室以「包養」作為暱稱,地方法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4個月有期徒刑。(情境照)

2017/07/23 17:56

〔記者蔡政珉/苗栗報導〕苗栗縣一名張姓男子在網路聊天室以「包養」作為暱稱,被正在「網路巡邏」的員警發現,認為張男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而移送,苗栗地方法院法官認為,張男對不特定人散播敏感訊息,更有「暗示」兒童及少、少女年遭受性剝削虞慮,判處4個月有期徒刑。

苗栗地院法官指出,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凡是在網路上刊登足以引誘、暗示兒童或少年遭受性剝削虞慮訊息,即可援用相關條例處罰。

法官強調,張男並非初犯,早於103年就曾因利用智慧型手機,在網路聊天室以「找包養」作為暱稱,當時同樣被巡邏員警查獲送辦,最後於同年8月判刑3個月有期徒刑,沒想到張男竟故技重施,再度犯案。

由於張男到案後坦承犯行,並未推托,法官認為張男態度尚可,並未從重量刑。

苗栗縣警方指出,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規定,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2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虞之訊息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若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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