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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公部門就沒退休俸? 退役中校提告被打臉

郭姓退役中校遭軍方追討溢領的退休俸,提告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記者黃欣柏攝)

郭姓退役中校遭軍方追討溢領的退休俸,提告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記者黃欣柏攝)

2017/06/05 17:45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曾官拜中校的郭姓男子,退伍7年後轉任監理所約聘車輛檢驗員,結果因此被陸軍司令部依規定停發退休俸,並追討溢領金額。郭男自認沒疏失,怒提行政訴訟,一審獲桃園地院判決勝訴,但陸軍司令部上訴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改認軍方停發俸金合理,駁回郭男之訴,全案確定。

據悉,郭男原是陸軍中校,94年初退伍並開始支領月退俸,101年4月間他轉任南部某監理所的約聘雇車輛檢驗員,因每月薪資接近3萬4000元,已達《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所規定的3萬2160元門檻,陸軍司令部遂於101年9月間發函核定停發郭男的退休俸,並追討101年4月後郭男所溢領的金額。

郭男事後提起行政訴訟,強調自己向監理所報到時,就已經提供退伍令供人事單位審查,符合相關法規所規定的「誠實告知義務」,是監理所未依法函送國防部審核,才會出現領雙薪的情況,此事不應歸責於他,且相關規定並未授權軍方追討溢領金額。

一審桃園地院認為,郭男已經履行誠實申報的義務,並信賴監理所會依法替他函告國防部,根據信賴保護原則,判決郭男勝訴,事後陸軍司令部提起上訴。

二審北高行認為,相關規定並未要求監理所要「主動查證再任公職者是否支領退休俸」,郭男應踐行其他申報程序,包括明確提出自己支領退休俸的資料及告知權責單位為何,光是檢附退伍令不代表已盡申報義務,因此軍方停發、追討退休俸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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