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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錫山仍不認收回扣 律師:一定會上訴

立法院前秘書長林錫山。(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立法院前秘書長林錫山。(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2017/05/05 18:32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立法院前秘書長林錫山收取網遠公司回扣3950萬,且有2億3618萬6920元財產來源不明,今遭判刑16年,褫奪公權3年,辯護律師李傳侯、方伯勳判後指出,林並沒有與網遠談定回扣比例,應為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但法官仍依貪污罪中刑責最重的收受回扣罪判刑,一定會上訴。

法院審理期間,林錫山雖承認收賄,但否認收受回扣及圖利網遠,辯稱他並沒有與網遠約定,收錢是針對哪幾個案子,而是採「包裹」方式,表示願意幫忙推動相關案件,與特定標案無對應計算關係。

律師李傳侯、方伯勳今也指出,林錫山收網遠公司的錢,與特定標案無關,且收賄金額與網遠得標的金額並沒有一定比例,不應以收受回扣罪判刑,將會上訴。

台北地院則認為,林雖未與網遠負責人李保承明言約定2成回扣,但證人指述,網遠公司確實在報價中加計得標金額2成的成本,林每次收錢的金額,也與該2成成本大致相符,但因林皆要求要拿「整數」,金額才偶有出入。

根據《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等舞弊情事,可處10年以上有期、最重無期徒刑,若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則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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