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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睛業障重? 婦人不在家竟「目睹」鄰居搞破壞

2017/03/29 16:52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千里眼?台中市石姓婦人與鄰居相處不睦,她向台中市警方報案說,目睹住在隔壁的潘姓婦人,拿竿子戳破她的紗窗,她要對潘婦提出毀損告訴,不料,潘婦住處的監視器卻顯示,案發時石婦根本不在家,豈能「目睹」破壞?更扯的是,監視器也沒拍到潘婦破壞的畫面,且被破壞的紗窗碎片,竟掉落在遠方,而不是紗窗旁,台中高分院認為她誣告證據明確,判處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2萬元。

判決書指出,石婦在2013年9月18日向警方報案說,她在前一天(17日)傍晚5時許返家,目睹鄰居潘姓婦人站在自己住處的庭院內,持類似竿子的長條物品,從庭院跨越雙方共用的欄杆圍牆,戳破她的住處紗窗,她要控告潘婦毀損罪,石婦還強調,潘婦犯案後趕緊躲入屋內,她拍門叫喚,潘婦始終不回應。

台中地檢署偵查時,潘婦提供自宅監視器畫面,卻顯示案發時石婦不在家,石婦於當天下午4時許離家,到傍晚6時許才返家,潘婦案發時在家,但監視器卻沒有拍到潘婦破壞紗窗的畫面,地檢署裁定潘婦不起訴,反而依誣告罪起訴石婦。

石婦辯稱,她沒有記清楚案發時間,她是在接小孩回家時,撞見潘婦破壞紗窗,不過,她又改口說,上述監視器畫面造假,她確實在案發當天下午4時許出門,但忘記帶東西,又折返住處拿東西,剛好撞見潘婦破壞紗窗,台中地院不採信,依誣告罪判處4月徒刑,石婦不服上訴,仍堅稱目睹潘婦破壞紗窗,潘婦提供的錄影畫面被變造竄改。

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在錄影畫面之外,被破壞紗窗的塑膠碎片,不是掉落紗窗旁,卻掉落在遠方台階,相當不合常理,石婦所言與客觀事實不符,屬捏造之詞,企圖讓潘婦受到刑事的處分,據此維持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2萬元,可以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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