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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男百貨公司廁所拿出手機偷窺 竟辯「好奇」判刑

色男百貨公司廁所拿出手機偷窺,竟辯「好奇」,高院依妨害秘罪判刑。(記者楊國文攝)

色男百貨公司廁所拿出手機偷窺,竟辯「好奇」,高院依妨害秘罪判刑。(記者楊國文攝)

2017/02/07 13:03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李姓男子去年2月農曆過年後,擅自進入新北市某百貨公司員工廁所,並以手機拍照和錄影功能的預覽功能偷看女職員如廁情形,被害女職員剛脫下內褲,卻查覺有iPhone手機兩度伸進廁間地上,以螢幕朝上方式對準她偷拍,不動聲色通知同事將李男逮獲,高等法院今依妨害秘密罪判李男2月徒刑,可易科罰金6萬元定讞。

30多歲的李男辯稱,不知該廁所是員工廁所才誤闖,因發現有小便斗,以為是男生廁所,不久聽到隔壁廁間有女生聲音,「好奇」才拿出手機並打開前置鏡頭和螢幕觀看,絕未偷拍或錄影,也沒有看到私密處,只看到女職員的小腿而已,「我看到的小腿很白,因此確定是女生」。

但被害人指控,她先看到李男將整支手機從廁間地上伸進來,且螢幕是朝上,懷疑是有人偷拍或錄影,她先用力乾咳兩聲示警,李男果然先將手機伸回去,過沒多久竟第二次伸過來,「根本是故意偷窺」。

高院認定李男辯詞不足採信,雖未查獲其偷錄被害人畫面或偷拍照片,但李男已承認從手機螢幕看到被害人小腿等處,與被害人供詞吻合,因此將他依妨害秘密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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