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伴遊 章子怡告《壹週刊》高院判敗訴
2017/02/07 12:33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中國女星章子怡不滿《壹週刊》於五年前以「捲入薄熙來案,章子怡伴遊10年撈32億」報導,認為捏造、影射她和薄熙來等人交往及被包養形象,已損及名譽而興訟,刑事部份,撰文記者已無罪定讞,民事求償部份,高等法院認定,章子怡和中國官員薄熙來是公眾人物,兩人交往是可受公評之事,《壹週刊》也盡合理查證,今判章子怡敗訴;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101年5月《壹週刊》引述美國中文媒體「博訊新聞網」,報導章子怡伴遊中國高官10年賺取32億元,其中陪前重慶市市委書記薄熙來10次,每次代價1千萬元人民幣。
章女認為報導不實,告《壹週刊》吳明儀等3名記者加重誹謗,並向《壹週刊》、記者提出附帶民事求償,要求應連帶賠償165萬元,並刊登《聲明啟事》。
檢方曾趁章子怡來台參加金馬影展,到她下榻飯店就訊。章子怡痛斥《壹週刊》未向她求證,她還特地傳澄清聲明給《壹週刊》,仍遭污衊;檢方採信章女指控,將吳等3名記者起訴。但法院審理認為,3名記者引述「博訊」報導,且截稿前,聯繫章女經紀人都關機,非惡意誹謗,判三記者無罪確定。
民事部份,高院認為,章子怡是公眾人物,薄熙來事件乃國際間重大政治事件,兩人交往屬公眾領域且可受公評,此外,《壹週刊》報導亦說明消息來源是博訊新聞,記者向章的經記人查證,但直到截稿前未獲回應,可認定已盡合理查證能事,今判章子怡敗訴。
本報昨聯繫不上章女,不知其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