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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蚊我」有滅蚊燈? 優生告侵害商標權

優生公司的「別蚊我」商標用於防蚊貼片、防蚊蟲咬藥劑、防蚊香品等產品。(擷取自別蚊我官網)

優生公司的「別蚊我」商標用於防蚊貼片、防蚊蟲咬藥劑、防蚊香品等產品。(擷取自別蚊我官網)

2017/01/21 16:23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新錸公司去年4月起在購物頻道及網路商城,以「『新錸家居』別蚊我—無線滅蚊神器」做為商品標題名稱販售滅蚊燈,向智財局註冊「別蚊我」商標的台灣優生公司認為造成消費者混淆,以為滅蚊燈也是優生產品,提告新錸違反商標法,新北地院日前依侵害商標權,判新錸詹姓負責人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可上訴。

優生公司主張,「別蚊我」以「蚊」替換「吻」,為識別性高之商標,商標雖用於防蚊貼片、防蚊蟲咬藥劑、防蚊香品等產品,但因新錸的滅蚊燈也屬類似商品,去年5月發現後,即要求新錸公司及購物平台停止販售無線滅蚊神器。

新錸公司詹姓負責人否認侵害商標權,辯稱優生「別蚊我」商標指定使用商品並無滅蚊燈,且「別蚊我」並非商標,僅在說明形容商品「蚊子不要咬我」功能,他是善意使用。

法官認為,兩間公司商品目的功效都是防止蚊蟲叮咬,「別蚊我」商標101、102年間登記註冊後,優生砸下數百萬元打廣告,並聘請知名人士代言,商品已具識別性,且新錸推銷滅蚊燈時,以「別蚊我」為商品標題,位置顯著,文字前後均留適當間隔或標點符號,使「別蚊我」未與其他文字混和,足以使消費者認為是商標,有攀附高知名度商標之虞。

但審酌新錸並未將商標用於商品包裝盒或本體,僅用於購物平台的標題名稱或商品名稱處,並併用新錸公司商標,情節輕於單獨使用他人商標,因此判刑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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