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辦幸壽掏空案傳「條件交換說」 特偵組:誤導大眾視聽
2016/06/29 16:39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幸福人壽掏空案,台北地院今早依違反保險法等罪,判幸福人壽前董事長鄧文聰28年徒刑,併科罰金9億元;針對《壹週刊》今報導,法務部長邱太三接獲檢舉,指特偵組調查幸福人壽掏空案時,與該案女證人新加坡EFG銀行台灣區理財經理吳曉雲談條件,縱放疑犯,使幸福人壽投資EFG銀行的2億美金至今無法收回國庫;特偵組今澄清駁斥。
特偵組今天下午大動作發新聞稿澄清,有關EFG銀行主張此案是鄧文聰以幸福人壽資產作為擔保質借,迄今尚未返還相關擔保品的部分,已由接管人保險安定基金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追索中,特偵組亦將協助接管人保險安定基金依法查扣被告等人之資產,追徵犯罪所得。
特偵組指出,有關鄧文聰的借款清償期限早已屆至,但EFG銀行迄今尚未行使職權;針對鄧文聰以幸福人壽資產違法向香港渣打銀行設質借款的部分,香港渣打銀行已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相關民事訴訟。
至於共犯吳曉雲的部分,因特偵組去年7月30日起訴鄧文聰時,有關吳曉雲涉案的事證尚未明確,因此已發交台北地檢署持續偵辦中,所謂的條件交換等說法均屬無稽。
特偵組表示,經查本件所謂檢舉內容,部分為鄧文聰於法院審理言詞辯論時所使用的資料,顯然是在法院宣判前,刻意誤導大眾的視聽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