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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結書寫「每個月跟哥哥出去玩10次」 越女被控詐欺不起訴

2016/06/07 12:32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林姓男子指控35歲阮姓越籍女子,從103年8月18日起,先後兩次在桃園市龜山區南上路一間超商戶外休息區,誆稱「媽媽生病、「家鄉水災」、「老家建築物倒塌,媽媽無處居住」,分別騙走他5萬、18萬元,錢拿走後就失聯未依約還款,他報警控告阮女涉嫌詐欺,並提出由阮女書寫的越文借據為證。

阮女則否認詐欺並喊冤:「我根本沒拿到這23萬元!也沒有亂編理由向林男借錢!」她供稱,自己是合法來台的越籍勞工,透過友人介紹認識林男,林男對她說想找女友,所以她偶爾會跟林男出去玩,林男允諾:「陪玩就給3000到5000元。」但只有一次陪玩拿到現金,其餘多是幫她買吃的或買東西,還有一次林男買了手機寄到她工廠,但貨款未付清她還跟老闆娘先借3000元給送貨人。

阮女供稱,她在104年1月後逃逸,林男不時騷擾還逼她同住否則要報警,她書寫的越文切結書,上頭內容跟林男所描述的不同,且她特別加註林男得兌現切結書才生效,但她從頭到尾都沒拿到林男給的23萬元,後來她到苗栗專勤隊自首逃逸,林男還曾帶零食前來探視,何來失聯、詐財之說。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請翻譯將林男所提的「借據」翻成中文,內容實際記載「我同意照顧大哥,每個月跟他出去玩10次,連續玩12個月,從103年起至104年8月18日止,且不可以亂七八糟,只認識大哥一人,附帶條件是大哥自願幫其付5萬元,今日8月18日先給4萬元,其餘1萬元103年9月18日再給,如大哥不守承諾此同意書當無效,而如果我不守承諾我必須歸還大哥上開的金額…」,認為內容與阮女所述相符,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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