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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路坑坑疤疤 騎車拉傷國賠11萬

示意圖,人孔蓋路面坑坑巴巴,與本案無關。(資料照,記者劉濱銓攝)

示意圖,人孔蓋路面坑坑巴巴,與本案無關。(資料照,記者劉濱銓攝)

2015/10/27 19:46

〔記者金仁晧/台北報導〕前年新北市汐止區民權街進行下水道工程,施工的展崧營造回填不實,導致人孔蓋旁的路面坑坑巴巴,43歲的曾姓女子騎車經過車身上下起伏,儘管沒有摔倒,事後卻手指腫脹、多處拉傷,曾女因而向汐止區公所、內政部營建署及展崧營造求償,士林地院審理後,共判賠11萬多元。

曾女提告指出,她前年10月10日早上10點多,騎車經過汐止區民權街二段58號前,人孔蓋旁的路面因為回填不實,出現凹陷坑洞,車身壓過時上下起伏,事後她左手拇指及食指腫脹、身上多處拉傷、腰部椎間盤突出,久久未痊癒,無法久站和提重物,求償75萬多元。

汐止區公所開庭時指出,依照曾女的病歷資料,椎間盤突出的病症發生已半年以上,屬於退化,和這次的事件無關,況且當初是營建署申請施工,期間為101年6月14日到103年5月23日,該路段已移交營建署暫時接管。

營建署則說,人孔蓋是展崧營造施工時設置的,還沒有完工移交,並非公共設施,他們不用負責。

依照臺大醫院的鑑定結果,騎車時車身忽上忽下起伏受力,確實可能造成曾女手指腫脹、拉傷等傷勢,但無法證明和椎間盤突出有關。

法官認為,人孔蓋凹陷不平施工的展崧營造應負責,營建署也有監督的責任,此外,雖然該處已移交給營建署,但依法汐止區公所還是有義務維持交通安全,該路段卻未封閉或設置任何警告標示,汐止區公所也有缺失,加總醫療費、精神慰撫金等費用,判賠11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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