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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地主封路半年 新北府國賠266萬

2015/10/23 06:00

〔記者項程鎮、何玉華/綜合報導〕新北市三峽區翁姓地主私自封閉既成道路,不讓金昌隆公司的大貨車通行出入,業者向當時的台北縣政府(現為新北市政府)陳情後,縣府兩度發函三峽區公所要求排除路障失敗,半年後,縣府拆除路障恢復道路通行,業者不滿縣府效率太差,害他們超過半年無法使用馬路運貨,提告聲請國賠二二一七萬餘元。

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更四審見解,判決新北市政府應賠償業者損失二六六萬餘元確定。三峽區公所區長楊志宏表示,等收到判決書後,會依法辦理。

判決指出,翁姓地主所有的新北市三峽區成福段土地上,有一條供公眾通行超過廿年的既成道路,翁男不想讓金昌隆公司使用運貨,九十年七月廿日設置圍籬和挖陷路面設置路障,業者向當時的台北縣政府陳情,縣府函令三峽鎮公所排除路障,遭翁男拒絕。

由於本案既成道路已供大眾使用超過廿年,依法地主無權私設路障拒絕他人使用,縣府只好自行派員拆除路障,業者認為該道路封閉長達一九二天,害他們無法進出貨、損失慘重,請求國賠二二一七萬餘元,業者一審敗訴後,縮減求償金額提起上訴,請求國賠八四二萬餘元,案子數度來回二、三審間。

高院更四審支持業者見解,認為本案道路已為既成道路,市府轄下區公所無視市府多次來函意旨,怠於排除道路障礙物,市府應負管理不周責任,判決市府應賠償一九二天營業損失共二六六萬一六一七元,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至於擅自封路的翁男,則依公共危險罪判處拘役四十天、可易科罰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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