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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勇爐渣趕不走 縣府打官司敗訴

地勇爐碴趕不走,屏東縣政府打官司又敗訴。(記者李立法攝)

地勇爐碴趕不走,屏東縣政府打官司又敗訴。(記者李立法攝)

2015/08/25 09:31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地勇爐渣102年堆置萬丹鄉引發地方反彈,屏東縣政府以違反環保及土地使用規定連續對地勇開罰,要求遷移爐渣,因地勇無動於衷,縣府於是對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提出違反區域計畫法告訴,但法官認為縣府行政處罰並限期改善的對象是「地勇公司」,陳啟祥並無違規,故判陳無罪。

地勇102年初以倉儲試俥名義向屏東縣環保局申請獲准堆置超過3萬噸爐渣,結果引起萬丹鄉強烈反彈,由於堆置地點屬於丁種建築用地,規定不得單獨設置露天設施或堆置場,行政院中部辦公室回函縣府指地勇爐渣不得露天堆置,縣府要求地勇改善未果,依違反空污法接連對地勇開罰60萬元,並限期遷移爐渣,但地勇仍無動於衷,成了縣府燙手山芋,前縣長曹啟鴻一度為了此案在縣議會公開道歉。

為迫使地勇知難而退,屏東縣政府去年對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提出違反區域計劃法告訴;但陳啟祥認為,區域計劃法22條刑事處分,須以行為人違背行政處分為前提,但縣政府行政處分的相對人是「地勇公司」,並不是他,不該將他當成違反區域計劃法的行為主體。

法官審理後認為,縣府當初對地勇做出行政處分時,若將公司負責人一併列為裁罰對象,便能以行為人違反行政處分而課以區域計劃法第22條的刑責,但顯然縣府疏於為之,故無法構成上述刑罰要件,應予被告陳啟祥無罪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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