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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猥褻女工讀生辯稱「關懷」法官駁斥

在南投縣經營咖啡店的陳姓男子,趁機對店內18歲的女工讀生強吻及熊抱,被對方提告。法官依強制猥褻罪判處他有期徒刑10月。(本報資料照)

在南投縣經營咖啡店的陳姓男子,趁機對店內18歲的女工讀生強吻及熊抱,被對方提告。法官依強制猥褻罪判處他有期徒刑10月。(本報資料照)

2014/11/04 15:25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在南投縣經營咖啡店的陳姓男子,趁機對店內18歲的女工讀生強吻及熊抱,被對方提告。台中高分院審理時,陳男辯稱此是表達關懷,並無猥褻犯意,但法官認為陳男為長輩及雇主身份,舉止應「發乎情、止乎禮」,此行為已踰矩,依強制猥褻罪判處他有期徒刑10月。

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在南投縣經營一家咖啡店,並聘請一位18歲女子來打工,在去年2月間,陳男趁店內沒有顧客時,竟然對她強吻及熊抱,女子嚇得花容失色,第二天即遞出辭呈,並對陳男提起告訴。

檢方展開偵辦,並依強制猥褻罪嫌將陳男起訴,南投地院則判處他有期徒刑10月。陳男不服提起上訴,並辯稱他是基於「關懷」對方才有此行為,並非有猥褻之犯意。

台中高分院審理之後,法官無法採信此一辯解,並引用古文的訓示,認為陳男身為長輩及雇主,舉止應「發於情、止乎禮」,而其行為已逾越常理,根本不是所謂表達「關懷」,駁回其上訴,仍依強制猥褻罪判處他有期徒刑10月,全案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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