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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盛治仁「人渣公務員」 高院加碼 改判馮光遠賠30萬

作家馮光遠痛批前文建會主委盛治仁為「人渣公務員」,高等法院昨加碼判共應賠償盛卅萬元。(記者陳逸寬攝)

作家馮光遠痛批前文建會主委盛治仁為「人渣公務員」,高等法院昨加碼判共應賠償盛卅萬元。(記者陳逸寬攝)

2016/02/04 06:00

〔記者楊國文、王憶紅/台北報導〕作家馮光遠不滿建國百年國慶晚會的「夢想家」音樂劇花費兩億三千萬元,質疑有浪費公帑之嫌,在部落格痛批前文建會主委盛治仁為「人渣公務員」,被盛控告誹謗並求償百萬元。民事部分,台北地院判馮賠償廿五萬元,高等法院查出馮另批評盛是「狗屎豬糞的名譽」,昨加碼判共應賠償盛卅萬元;本案盛仍可上訴,馮不可上訴。

目前擔任雲品國際董事長兼雲朗觀光集團總經理的盛治仁表示,很高興知道此事,等收到判決書後再評估。盛治仁說,公眾事務該受監督,但講話的人應該有道理跟事實來做評論,希望言論自由的保障以及言論責任的促進,一定要有個平衡點。

本案刑事部分,高等法院前年八月判馮光遠拘役廿天定讞,馮拒繳罰金兩萬元,同年十月三日入獄服拘役廿天。

民事部分,台北地院認為,馮不應以「盛治仁這不知所云的人渣公務員」、「呸!可恥的東西,盛治仁!」等話語損害盛的名譽,且未道歉,但審酌馮是針對公共議題評論,判賠廿五萬元。

雙方均提出上訴,高等法院另查出,馮在不同日期的部落格文章指盛是「沒有名譽」或有「狗屎豬糞的名譽」,認定此批評與公眾事務無關;而「人渣公務員」和「狗屎豬糞」的批評,各應賠償盛十五萬元,因此加碼判共應賠償卅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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