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憲:可領司法專業加給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去年十二月間大法官會議宣告真調會條例部分違憲,國親立委今年初即以大法官不是法官為由,刪除大法官及司法院秘書長每月薪水中的九萬餘元「司法專業加給」相關預算,經柯建銘等七十四位立委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昨以釋字六○一號解釋,宣告立院此一決議違憲,並明確將大法官屬性定位為「憲法上法官」。
此號解釋確立了大法官具法官身分,也等同於宣告大法官可請領每月九萬零四百七十五元的司法專業加給,全體十五名大法官將可追補今年一至七月未領的專業加給,預計由行政院的第二預備金支付;但司法院秘書長范光群卻成為唯一受害人,因秘書長屬行政職務,且他又不具法官身分,故無法領取加給。
對於大法官身分屬性,大法官會議認為,普通法院的法官審理案件時,若認為適用的法律違憲,可先停止審判,再聲請大法官解釋,待大法官作出解釋再續行審判,顯見大法官處理解釋案件,也是法院審判的一環。
此外,大法官會議認為,依憲法大法官應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正副總統彈劾及違憲政黨的解散案件,惟有肯定大法官的法官地位,大法官才有權作出判斷,否則大法官的權力行使,將欠缺正當性,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法官獨立審判,且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非依據總統公布之法律,法官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以使法官可在不受外界干擾下獨立審判。
解釋文指出,依司法院組織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等規定,五十餘年來大法官薪水中均包含「司法專業加給」,立法院卻在今年初未透過法定程序,以刪除預算的方式,改變行之有年的大法官薪資結構。
大法官會議認為,若憲法允許立法院這種刪減大法官薪水的行為,無異是促使立法院可以透過刪除預算的方式,來影響大法官職權的行使;解釋文指出,大法官若無明確穩定的俸給保障,而年年受制於立法院,將嚴重影響民主憲政秩序的穩定與健全。
解釋文指出,立院刪除大法官專業加給預算的決議,已違反憲法規定之法官獨立審判原則,但為避免司法、立法兩院衝突,大法官並未直接使用「違憲」字眼,而是指立院決議「與憲法意旨尚有未符」。
大法官彭鳳至及許宗力則認為,憲政制度若遭破壞,則所謂憲政秩序,不過是有權者的意志罷了;大法官許宗力則在協同意見書中指出,倘若是因國家財政等問題,而立法對全體公務員減薪,屬於可容許的範圍。
自肥?大法官:被動解釋 無從迴避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大法官針對減薪案作出解釋,面對外界質疑大法官未自行迴避,大法官會議認為,此案是由反對刪除大法官專業加給預算的立法委員聲請解釋,且本案不僅是錢的問題,更關係到權力分立、司法獨立及違憲審查等重要憲法課題,至於解釋案件則是大法官職責,大法官無從迴避起。
解釋文指出,若要大法官迴避與自己有關的案件,則立法委員審查國家預算時,國家預算中已包含立委薪水,立委是否要迴避?
又如行政院人員審查公務人員調薪案,若調薪案通過,負責審查的公務員也可因而獲利,但也沒有迴避的必要。
大法官會議認為,六○一號解釋由大法官被動依法定程序,針對解釋聲請案進行審查,並非主動就大法官薪水自為解釋;且大法官原本就領有司法專業加給,解釋出爐後,大法官並未因而獲得額外的利益;至於六○一號解釋出爐後,大法官的薪俸獲得回復,解釋文指出,此為「反射作用」所間接形成的結果。
司法院秘書長范光群則說明,迴避制度的設計,是為了避免執行職務的公務或個別公職人員,與其職務間的利益衝突,且迴避是指個人的迴避,並非是指機關的迴避。
這場戰役 沒有贏家
記者劉志原╱特稿
「不給糖就搗蛋!」西洋萬聖節,小朋友可以公開搗蛋,但立法院不宜如此。
最近的例子就是「不判贏就減薪!」大法官因而遭國親立委提案減薪報復,昨天雖以解釋案扳回一成,贏回薪水並確保權力分立制度的完整,但司法元氣已大傷,不僅令外界有大法官自己爭薪水的觀感,且憲政體制也遭挑戰及傷害。
這場戰役下來,司法形象受損,立法品質也遭質疑,嚴格說來,並沒有贏家。
大法官遭民意機關報復並非第一遭,八十八年第三屆國民代表大會自行通過延長任期二年的「自肥條款」,翌年,大法官以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宣告延任案違憲,但不久後,國民代表竟在修憲時,刪除大法官終身待遇的優遇條款回敬;沒想到,五年後,這樣的戲碼竟再上演。
司法機關因屬性關係,且為維持中立、公正及客觀形象,而無法主動反擊,以致民意代表不滿判決結果時,就有機會挾立法以令司法;但若有完整司法制度,或許可避免此一情況再次發生。
以大法官減薪案為例,目前台灣的法律並未明文規定大法官是否為法官,對於大法官薪俸給付規定,也分散在數項標準、暫行條例等法規中,若透過專法,如訂定法官法,明文對大法官屬性薪俸標準作出規定,除了可以減少爭議,也可避免四九九及六○一號解釋案的憲政危機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