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會首長以問代答 未構成反質詢
憲法法庭昨宣判國會擴權法案釋憲結果。(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憲法法庭審理國會擴權法案,昨就「反質詢」議題指,立委要求被質詢人不得拒絕答復,不得提供資料,或有其他藐視國會的行為,已逾越憲法增修條文得享有的質詢權範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判決違憲。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廿五條規定,被質詢人答復時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也不得反質詢;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等立即的危害或依法應秘密的事項,並經主席同意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被質詢人若未經立院或各委會同意,不得缺席,否則最高可處廿萬元罰鍰,政府人員則移送彈劾或懲戒,虛偽陳述者依法追究刑責。
憲法法庭說明,「反質詢」指的是,原本被質詢的行政院長或政院各部會首長,在質詢程序自行易位為質詢人,向原為質詢人的立委提出質疑或問題,並要求答復,此時即便言語表達方式上有禮儀爭議,性質上仍屬答復立委,不構成反質詢,並未牴觸憲法。
兩院有爭議 應循政治協商解決
然廿五條指被質詢人應出席答復,則無憲法依據:至於立委的質詢權與參考資料獲取權、文件調閱權,屬不同屬性的權限,代表立委不能要求被質詢人不得拒提供資料,否則已逾越憲法增修條文得享有的質詢權範圍;況基於維護憲法權力分立制度、第三人基本權、國家安全與福祉,被質詢人本來就可以拒絕答復、揭露資訊。
憲法法庭也認為,廿五條規定被質詢人不得藐視國會,指的是不能不尊重立院,不過立委質詢與行政首長的答詢,屬政治行為、政治評價,代表規定同樣逾越憲法增修條文中的質詢權範圍,也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且立法院與行政院如發生爭議,應本於憲法機關的忠誠義務,循政治協商方式解決。
憲法最後強調,行政首長應負擔的是政治責任、非法律責任,不能以法律手段進行制裁,故廿五條的處罰規定同樣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