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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者:立法程序瑕疵輕放 恐埋隱患

    司法院廳長楊皓清(左)、處長兼發言人陳婷玉(右)等人,於憲法法庭宣判後在記者會中進行說明。(記者叢昌瑾攝)

    司法院廳長楊皓清(左)、處長兼發言人陳婷玉(右)等人,於憲法法庭宣判後在記者會中進行說明。(記者叢昌瑾攝)

    2024/10/26 05:30

    〔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國會擴權法案六月下旬生效後,民進黨立院黨團、行政院及總統賴清德、監察院認為有違憲之虞先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昨宣判大部分條文違憲。對此,東吳大學法律系特聘教授張嘉尹表示,大法官在立法程序瑕疵部分「重重拿起,輕輕放下」,可能會埋下「隱患」,藍白恐以此繼續顛覆立法院;中央大學教授陳英鈐則直言,「立法院」享有調查權,而非「立法院委員會」。

    張嘉尹表示,大法官宣判違憲理由部分共有兩個重點「逾越立法院職權」及「違反權力分立」;他認為,判決不僅符合憲法法理,也具有重大意義,憲法法庭透過判決呼籲藍白立委應本於權力分立原則,勿違憲擴權侵害其他機關。

    針對憲法法庭判決指出,立法程序雖存有瑕疵,修法不因立法程序瑕疵而牴觸憲法。張嘉尹認為,大法官在這點「重重拿起,輕輕放下」,雖辯論過程花很多時間討論,但大法官並未採用過去釋字三四二、四九九號解釋,所建立的重大明顯瑕疵應判決違憲的說法,這可能會埋下一個「隱患」,藍白恐以此繼續顛覆立法院。

    至於其他條文部分,張嘉尹則說,大法官採部分合憲、部分違憲的判決,但他認為,這是大法官透過「合憲性解釋」的方式,解決憲政爭議,相關條文只有在某些條件底下合憲,「這實質上就是違憲」。

    陳英鈐也針對國會調查權進行說明,他認為,大法官在釋字五八五號解釋進行補充,「立法院」享有調查權,而非「立法院委員會」,且必須先立專法,才能成立調查委員會,並直言在野黨過去欲成立鏡電視調查小組等皆屬違憲;另國會聽證的罰則被判違憲,原因在於官員是負政治責任,不能轉換為法律責任。

    此外,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出「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將大法官「現有總額」人數定義為「法定總額」,引發爭議。對此,陳英鈐說,大法官雖未在判決中提到憲法訴訟法的問題,但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人事同意權判決中提到,「不能假借不行使職權,導致其他憲法機關功能受到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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