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排黑條款」 立法院初審通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資料照)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曾犯國安三法、內亂外患,以及從事製造、運輸、販售毒品及槍砲等惡行,經有罪判決確定者,終生不得參選。
犯國安三法槍毒判刑 終生不得參選
民進黨團、國民黨團都曾表達選罷法修正草案列為本會期優先法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完成初審,但因部分條文仍有歧異,送交朝野協商。
初審通過條文增訂曾犯國安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反滲透法等,以及從事製造、運輸、販售毒品及槍砲、引誘他人吸食毒品等惡行等重罪重刑及賄選相關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但就曾犯國安三法,以及「槍」、「毒」等重刑重罪與賄選相關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並受緩刑之宣告,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部分,朝野立委對於受緩刑宣告是否具有參選資格並未達成共識,相關條文保留送交朝野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