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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寬恒涉詐助理費案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4大撤銷理由出爐

    2026/05/28 17:26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
    立委顏寬恒。(資料照)

    立委顏寬恒。(資料照)

    國民黨立委顏寬恒,被控利用人頭林進福申報為公費助理,藉以詐領助理薪資與年終獎金共108萬餘元,用於買車、繳健保費等私人用途,二審台中高分院去年依共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將顏寬恒判處7年10月、褫奪公權3年,沒收犯罪所得108萬餘元,林進福判刑7年8月;最高法院今撤銷發回更審,判決理由出爐,最高院指出有4項疑點仍有待調查釐清,因此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指出,檢察事務官於2023年3月28日詢問顏寬恒時,「尚未知悉」顏寬恒是否涉犯貪污罪,與卷內事證不符,究竟檢事官於詢問顏之前,是否已經發覺顏寬恒涉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的犯行?這攸關顏寬恒的陳述是否有證據能力,二審未調查釐清,就認定有證據能力,有理由矛盾、調查未盡之違法。

    最高法院又指,二審未就顏寬恒的全部供述,合併觀察綜合評價,僅擷取他語意不明的部分陳述,作為認定顏寬恒並未聘僱林進福為公費助理的依據,對於證據的評價欠缺合理性,事實未臻明瞭。

    其三,二審未指出認定黃玉萍將林進福的立法院助理薪資,記錄在顏寬恒的代收款的依據為何,事實尚有不明,無從認定是否適法。

    最高院撤銷發回的第4項理由是,二審既然認定顏寬恒、林進福係藉由掛名人頭助理的方式,向立法院詐領公費助理費,卻又說明林進福有替顏寬恒跑婚喪喜慶、處理民眾請託等選民服務,且有許國勝、陳姿妙等5名證人的明確證述,又有林進福提出的相關活動照片、LINE對話紀綠為證,二審認定的事實與與證據並不相符,有必要再予釐清,故將二審判決撤銷,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

    顏寬恒被控於2018年至2019年擔任立委期間,將苑裡營造公司名義負責人林進福申報為公費助理,並把助理薪資與年終獎金共108萬餘元,匯入林進福帳戶,但這筆錢卻用於支付顏寬恒與家人購買轎車的車款、健保費、房屋維護費、參與社團費用等各種與立委職務無關的私人支出。

    一審台中地院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決顏寬恒7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沒收犯罪所得108萬餘元,林進福依同罪共犯判刑7年8月;二審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維持原判;最高院今發回更審。

    至於顏寬恒假買賣沙鹿莊園豪宅、莊園豪宅竊佔國有地,涉犯偽造文書、竊佔罪的部分,一審、二審皆依偽造文書罪將顏寬恒判處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竊佔罪判無罪,於二審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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