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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寬恒涉詐108萬助理費判7年10月上訴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2026/05/28 16:11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
    立委顏寬恒。(資料照)

    立委顏寬恒。(資料照)

    國民黨立委顏寬恒,被控利用人頭林進福申報為公費助理,藉以詐領助理薪資與年終獎金共108萬餘元,用於買車、繳健保費等私人用途,二審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去年9月依共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將顏寬恒判處7年10月、褫奪公權3年,沒收犯罪所得108萬餘元,林進福判刑7年8月、褫奪公權2年;案經被告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判決未臻完備,今日撤銷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

    最高法院撤銷的主要理由為,林進福確實曾穿著顏的助理背心跑行程,是否真是人頭助理,尚有疑義,卷證資料與判決理由不符,且有疑點需再調查釐清,因此撤銷發回更審。

    判決指出,顏寬恒於2018年至2019年擔任立委期間,將苑裡營造公司名義負責人林進福申報為公費助理,並把助理薪資與年終獎金共108萬餘元,匯入林進福帳戶,但這筆錢卻用於支付顏寬恒與家人購買轎車的車款、健保費、房屋維護費、參與社團費用等各種與立委職務無關的私人支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台中地方法院一審前年判決顏寬恒7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沒收犯罪所得108萬餘元,林進福依同罪共犯判刑7年8月;二審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就此部分維持原判;最高院今發回更審。

    至於檢方同時起訴顏寬恒假買賣沙鹿莊園豪宅、莊園豪宅竊佔國有地,涉犯偽造文書、竊佔罪的部分,一審、二審皆依偽造文書罪將顏寬恒判處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竊佔罪判無罪,已於二審判決確定,未在本次最高法院的審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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