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領助理費279萬 國民黨竹市議員陳治雄坦承犯行判2年

國民黨新竹市議員陳治雄涉嫌詐取助理費279萬餘元等案,新竹地方法院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陳治雄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4年,緩刑5年。(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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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廖雪茹/新竹報導〕國民黨新竹市議員陳治雄擔任第10屆、第11屆議員期間,涉嫌詐取助理費279萬餘元,新竹地檢署以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起訴陳治雄等人;新竹地方法院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陳治雄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4年,緩刑5年;陳姓女友1年6月,褫奪公權3年,緩刑4年;另2名友人則處1年2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3年。陳治雄坦承犯行,並已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
判決書指出,陳治雄自民國103年12月25日迄今,擔任新竹市議會第9至11屆議員。陳治雄與陳姓女友、戚姓友人明知市議員的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均由新竹市議會編列預算支付,並非議員薪資的一部分,也不是對議員個人的實質補貼,應實際支付予實際擔任公費助理工作之人。
3人竟共同按屆次,分別利用陳治雄擔任新竹市議會第10屆、第11屆議員的職務上機會,取得戚男的國民身分證、帳戶存摺影本等基本資料後,由陳女製作內容略為陳治雄聘用戚男為公費助理,分別自108年8月1日至111年12月24日、111年12月25日起,每月薪資4萬元,致使新竹市議會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誤認陳治雄僱用戚男為公費助理的不實事項,按月登載「新竹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發放清冊」等。
而按月匯款4萬元至戚男帳戶,陳女再持戚男的提款卡提領款項供陳治雄使用,共詐得216萬724元,足生損害於新竹市議會對於補助議員遴用公費助理費用管理、核銷的正確性。
判決書並指出,陳治雄、陳女與其兒子的女友,也利用陳治雄擔任新竹市議會第10屆、第11屆議員的職務上機會詐欺取財、使公務員將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自111年5月9日起以每月4萬元薪資僱用潘女為公費助理,再由陳女提款供陳治雄使用,共詐得62萬9677元。案經新竹市調查站移送新竹地方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4人都坦承犯行,法官審酌,被告陳治雄身為新竹市議員,竟以人頭助理方式詐領補助費;然考量陳治雄犯後主動到案自白且坦認犯行,並繳交全部犯罪所得,已深感悔悟;又稱自己是專職的民意代表,沒有投資,入不敷出,助理費用都是用在選民服務、人事開銷及服務處的租金,以及地方活動如廟會等要求贊助等看不見的開銷,才會這樣使用。
法官綜合陳治雄擔任議員期間非無建樹,但為支應議員服務或服務處等龐大開銷而詐得助理費用,犯罪情節非惡性重大,其犯罪情狀顯可憫恕,酌情減輕刑責。而其他被告均表示協助陳治雄是出於幫助或情義,未從中獲取實質利益。法官認4人已在偵審過程中受到教訓,當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故予以緩刑處分,另命4人向公庫支付5萬至30萬元不等金額,以促使自新。

國民黨新竹市議員陳治雄涉嫌詐取助理費279萬餘元等案,新竹地方法院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陳治雄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4年,緩刑5年。(記者廖雪茹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