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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才知「小三」產子 女怒告獲判賠40萬

李女怒告杜女求償200萬元精神慰撫金,苗栗地方法院判賠40萬元。(資料照)

李女怒告杜女求償200萬元精神慰撫金,苗栗地方法院判賠40萬元。(資料照)

2024/04/24 12:44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李姓女子因丈夫有婚外情,雙方協議離婚;但離婚一年後,李女與前夫聊天才得知與導致雙方離婚的「小三」杜姓女子在她與丈夫婚姻存續期間,有發生性行為並生下一子,對丈夫提起請求認領子女訴訟。李女怒告杜女求償200萬元精神慰撫金,苗栗地方法院判賠40萬元。

李女與丈夫於2009年結婚,2022年得知丈夫與餐廳工作同事杜女有婚外情,與丈夫協議離婚。未料,雙方離婚一年後,李女與丈夫聊天時偶然獲知杜女對丈夫提起請求認領子女訴訟,且該名小孩年齡已7歲;李女始悉杜女於她和丈夫婚姻存續期間內與丈夫有發生性行為。

李女主張杜女侵害她的配偶權,致她精神痛苦,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規定,對杜女提起告訴,求償200萬元精神慰撫金。

杜女辯稱她不知道當時對方是有婦之夫;但李女的丈夫證稱,全公司的人都知道他有結婚,因為他老婆還有帶小孩到餐廳來吃飯,他有明確告知杜女他已婚的事實,杜女知道後還是願意當他的「小三」。

法官認為,李女與丈夫已離異,其丈夫具結後所為證述內容,也屬涉及自身共同侵權行為之不利於己陳述,當無甘冒涉犯刑事偽證罪責、民事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法律上不利益,而故為虛偽證述之理,認證述內容,應為可採。

法官認為,杜女破壞李女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侵害李女之配偶權。李女請求杜女賠償其損害,應屬有據,審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侵害情節等一切情狀,認應以40萬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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