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傷害罪不得上訴三審 擴大一審獨任審判範圍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30)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禁止犯傷害罪及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上訴三審,以合理分配及運用司法資源。另,新法也規定,犯傷害罪、上述毒品罪、贓物罪、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等,一審改為獨任審判,以提升審判效能。
現行刑訴法第376條第1項條文規範,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以及刑法竊盜罪、侵占罪、詐欺罪、背信罪、恐嚇罪、贓物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對於禁止上訴三審案件,司法院原提案把刑法過失致死罪、聚眾鬥毆罪也一併納入,但在委員會審查時,法務部憂心此舉過度限制人民訴訟權,社會不易接受,持保留意見。相關條文保留送黨團協商,而後司法院修正條文,今三讀通過。
司法院提案指出,傷害罪的法定最高刑度,已從有期徒刑3年修正為5年,為免因擴大上訴三審案件之範圍,致影響第三審妥速統一法令解釋及適用之效能,因此規範傷害罪不得上訴三審。又,司法院考量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案情相對單純、明確,且上訴維持率極高,為合理分配及運用司法資源,同樣納入不得上訴三審範圍。
不過,司法院也做出但書:「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的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本次修法也擴大一審獨任審判範圍,包括: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刑法的傷害罪、助勢聚眾鬥毆罪、竊盜罪、贓物罪、詐欺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特定詐欺罪及洗錢防制法的洗錢罪與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
此外,現行刑訴法規定的抗告期間為5日,司法院表示,相對於民事訴訟法所定抗告期間為10日,稍嫌過短;且立院已於4月三讀通過刑訴法修法,將聲請回復原狀及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處分的期間(準抗告),均延長為10日,因此,本次修法也將抗告期間由5日修正為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