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配合民法下修成年年齡 同婚專法刪除未成年條款
立法院院會今(23)日三讀通過「同婚專法」修正案,配合民法成年年齡自20歲下修至18歲,刪除「未成年人成立同性婚姻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等相關條文。圖為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敲下議事槌。(記者劉信德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已自20歲下修至18歲,並自今年元旦開始施行,立法院院會今(23)日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刪除「未成年人成立同性婚姻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等相關條文。
現行「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3條規定,未滿18歲者,不得成立同性婚姻關係。未成年人成立前條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因民法已將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因此已無未成年人成立同性婚姻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形,因此本次修法刪除上述規定。
另,現行「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9條第2項規定,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成立同性婚姻關係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6個月,或成立同性婚姻關係後已逾1年者,不得請求撤銷之。本次修法也配合刪除該項規定。
此外,終止同姓婚姻部分,現行「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本次修法同樣刪除此一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