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赴中納管 立委涉密程度高卻未規範
監院、立院相關人士赴中規範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梁文傑日前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中提及,對於赴中管制,監察院有提報涉密管制人員,呼籲立院也應加強規範。事實上,立院針對赴中管制有一份「立法院職員進入大陸地區之申請標準作業程序」,不過相較於監院涉密管制人員包含監察委員,立院規範卻不包括涉密程度更高的立法委員。對此,民進黨立委提出修法草案,卻均遭藍白陣營阻擋。
監察院「委職員工進入大陸地區之申請標準作業程序」規定,其涉密人員包括監委、職員、員工等,若要赴中,依其內部規則,涉密人員要依法令提出申報;反觀立院之規範,只有針對秘書長及相關公務員,並不涵蓋立委及其關係人。
根據「立法院職員進入大陸地區之申請標準作業程序」,其法令依據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並將人員管制分為三類,包括秘書長、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之公務員、簡任第十職等以下之公務員。
依據上述規定,立院秘書長若要赴中,應於預定赴中當日的十個工作日前檢具簽呈、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附件,會辦人事處,簽請院長同意後,將簽呈影本及用印後的申請表正本送人事處,由人事處於七個工作日前上傳移民署「公務人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審查許可。
至於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簡任第十職等以下的公務員,也需要依規定申請,事前檢具簽呈等。
此外,上述人員返台七個工作日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台通報表」送交立院,其中秘書長及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的通報表,人事處應於收到後七個工作日內,將該表上傳至「公務人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通知移民署。
針對立委赴中管制,民進黨立委賴瑞隆提出「立法委員行為法修正草案」,明定曾參加立院秘密會議的立委,其本人及其關係人於任期中或聘僱關係存續期間,前往中國及港澳地區,應向立院報備,並於網站公開。違反規定者,紀律委員會應立即調查,必要時提報院會予以停權,並移送司法機關調查。
另,民進黨立委沈伯洋也提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將立委等具民意代表性之人一併納入國安管制人員範圍,需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始得赴中。但上述修法均遭藍營封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