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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公民權不能亡! 時力提案修選罷法 立院付委審查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召開「18歲公民權,修法來實現」記者會。(記者方賓照攝)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召開「18歲公民權,修法來實現」記者會。(記者方賓照攝)

2022/12/23 11:49

〔記者楊丞彧/台北報導〕「18歲公民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於上月26日進行投票,為我國史上首次交由公民複決的修憲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564萬餘票、不同意票為501萬餘票,因同意票未能通過本次選舉人總額之半數,結果為不通過。立法院時代力量黨團今(23)日召開記者會,呼籲透過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將投票權下修到18歲。立法院院會今日處理報告事項,將該案交付內政委員會審查。

時代力量黨團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及第134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選舉權之年齡限制下修至18歲。另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保障身心障礙者之選舉權不受歧視性限制、促進政治公平,因此也提修法刪除對受監護處分者之限制。原條文為「年滿20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時力黨團提修法草案則為「年滿18歲,有選舉權」。

立委陳椒華呼籲,別讓不合理的修憲門檻,阻礙世代正義之落實。本次公民複決投票結果凸顯修憲門檻過高造成修憲困難之困境,另也顯示民眾未完全了解本次修憲意義。但從結果來看,同意票仍獲得較多選民支持。

陳椒華說,上一代制定的不合理修憲門檻,不該阻礙青年人參政機會。為促進青年參政與世代正義,18歲公民權的努力不應公投失敗停止,因此時代力量黨團提出修法草案,盼朝野政黨在本屆剩餘會期一起修法,以落實「18歲公民權」。

立委邱顯智指出,憲法第13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很多專家與學者都指出,此規定為針對立法者制定投票權行使界線的上限,而非下限,意即可以制定18歲公民權,而不能制定21歲公民權,這才是合理解釋。

邱顯智強調,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用意在於限制國家權力,並伸張人民權力;依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為基本人權;降低投票年齡限制,也符合憲法第1條「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之原則。因此,對於憲法第130條之規定,應做對人民更有利之解釋。且很多專家學者都已經指出,直接修法並不違憲,更能伸張憲法賦予人民之基本權利。

立委王婉諭表示,修憲案公民複決上月底甫落幕,現在提修法或有爭議,但時代力量認為,捍衛價值與實踐理想不應遇到爭議就卻步。從公民複決投票結果來看,同意票依舊大於不同意票,世代正義的工程不能因修憲門檻的限制而停滯不前。

王婉諭提到,有人或許會質疑,若修法可行,當初何必提修憲?但她解釋,18歲公民權要怎麼處理,一直存在爭議,時力也沒正確答案。然而,身為立法者以及堅信世代正義的政黨,就要窮盡所有可能的途徑,一起落實世代正義與18歲公民權。

王婉諭坦言,違憲的可能性確實存在,但既然朝野各政黨之前都支持18歲公民權修憲案,也應一起支持修法。唯有讓修法通過三讀,才能知道是否違憲。因此,時力呼籲朝野各黨一起面對,不只給18歲公民權一個機會,也給未來世代一個機會,也要告訴青年世代「我們仍在努力」。

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左起)、王婉諭及邱顯智今(23)日上午於立法院議場前,呼籲朝野共同支持選罷法修法,將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記者楊丞彧攝)

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左起)、王婉諭及邱顯智今(23)日上午於立法院議場前,呼籲朝野共同支持選罷法修法,將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記者楊丞彧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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