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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啟惠案答辯狀鬧雙胞 監院:2者法律性質迥異

翁啟惠案答辯狀鬧雙胞,監院晚間強調,2份文件法律性質迥異,尊重監委獨立行使職權。(資料照)

翁啟惠案答辯狀鬧雙胞,監院晚間強調,2份文件法律性質迥異,尊重監委獨立行使職權。(資料照)

2021/08/13 20:36

〔記者陳昀/台北報導〕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涉「浩鼎案」被監察院彈劾、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懲戒法庭)判處申誡,今年3月監院公布新版調查報告,認定翁並無財產申報不實,翁以此提上訴,但監院上月底提供2份看法相左的答辯狀給懲戒法院。監院晚間強調,2份文件法律性質迥異,蔡等人所提的是供參考之意見,都是監委獨立行使職權範疇。

由於送交懲戒法院的答辯狀「鬧雙胞」,原提案監委王美玉今透過新聞稿質疑,蔡崇義、王幼玲、趙永清等監委未經委員會決議,就將個人意見逕送監察業務處發函給懲戒法院,是先斬後奏、程序不正義,且干預原提案委員行使彈劾權,且在監察院史無前例。不過,另一方監委反駁,調查有新事證,理應提供懲戒法院參考,且程序並未違法。

監察院晚間發新聞稿指出,7月院方曾就翁啟惠懲戒案行文懲戒法院,首件公文是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提出上訴答辯狀函復懲戒法院;第二件則是依今年3月10日,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通過最新版本翁啟惠調查報告,提案3位調查監委就再審上訴陳情書研提的核簽意見,並經司獄委員會依程序陳送召集人核批後,交到監察業務處函送懲戒法院審理參考。

監察院強調,上述2函依據的辦理來源不同,一件是正式之訴訟文件,另一件則是供懲戒法院參考之意見,法律性質亦屬迥異,但都是監察委員獨立行使職權之範疇;另依據憲法第77條規定公務員之懲戒,屬司法院(懲戒法院)職權,審理結果本院均予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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