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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破天荒「一案三查」 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洗不掉汙點

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資料照) 

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資料照) 

2021/06/05 20:1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涉入浩鼎案,被監察院以財產申報不實等理由開罰並彈劾,公懲會(現改為懲戒法院)2019年判處申誡確定。翁啟惠提起訴願,監院調查後撤銷裁罰;3月間,監院又發布新版調查報告,指翁沒有財申不實等問題,創下「一案三查」紀錄。翁啟惠據此聲請再審,但懲戒法院仍認原判決無誤,駁回其訴。

監察院初版的調查報告指出,翁啟惠以友人鄭秀珍與女兒翁郁琇名義持有3529張浩鼎股票,卻未據實申報財產,也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等法,開罰210萬元,並提起彈劾。

翁啟惠不服被罰錢,向監察院提起訴願,訴願審議委員會第二次調查後,改認定他沒有財產申報不實的問題,撤銷罰單。但公懲會審視相關證據後,仍認定翁有違失,判處申誡懲戒。

翁啟惠不滿監院撤銷罰單卻仍被判申誡,讓他的名譽有汙點,因此再次向監察院陳情,監察院調查後,3月作成第三次報告,直指監院廉政、訴願委員會早已於2019年及2020年分別做成翁「未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也無財產申報不實」的決議,因此認定翁無違失。

監察院破天荒「一案三查」,翁啟惠拿著最新版的調查報告,以有新事實、新證據為由,主張自己已被監察院認定無違失,向懲戒法院聲請再審,希望能洗刷汙點。

懲戒法院指出,原審認判決翁啟惠有違失,並不是依照監察院的裁罰書而認定,而是依照整體卷宗與證據綜合而成的結論,因此,就算監察院撤銷裁罰,仍不影響法院的司法判決結果。

懲戒法院表示,監察院認定翁啟惠未違反財產申報法,原審則是依照依照公懲法判決,兩者的法源依據不同,兩法的立法精神也不同,故監察院所做的行政處分見解,與懲戒法院所採的角度不同,兩者不能相提並論。

懲戒法院認為,原審認定翁啟惠確實利用友人與女兒名義持有浩鼎股票,未如實申報財產,原審的認事用法無誤。

至於監察院認定翁啟惠未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懲戒法院指出,「中研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規定,如果利益衝突涉及二親等內親屬,應予揭露,翁啟惠的女兒持有浩鼎股票,翁身為中研院的一員,須遵守院內規定,揭露可能發生的利益衝突,但他卻未揭露,原審據此認定有違失,並無問題。

綜上,雖然監察院一案三查,改認定無違失,但懲戒法院仍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監察院拘束,日前駁回翁啟惠的再審之訴,翁仍無法洗刷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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