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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修正離婚後財產分配 得依家庭付出情形調整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他方無貢獻或協力」的婚前財產孳息、運用所得及相關債務,列為財產分配時的例外。(記者陳志曲攝)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他方無貢獻或協力」的婚前財產孳息、運用所得及相關債務,列為財產分配時的例外。(記者陳志曲攝)

2020/12/30 21:02

首次上稿 11:41
更新時間 21:02

〔記者陳昀/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民法第1030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夫妻離婚後扣除負債的財產分配,若平均分配有失公平,法院應衡酌婚姻存續時的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情形等因素,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應平均分配。

原先審查會通過條文訂定,只要另一方對婚前財產所生孳息及運用所得沒有貢獻或協力,雙方不必平均分配財產,同理,為了取得婚前財產的孳息或所得而負債,也不必平均分配債務。

不過,經朝野協商後,三讀條文明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若因其中一方對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等情事,導致分配有失公平,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三讀條文明定,法院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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