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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藍營修法肉品瘦肉精零檢出 陳其邁:一國多制恐有爭議

高市藍營修法肉品瘦肉精零檢出,陳其邁今發表聲明,盼中央統一解釋。(記者王榮祥攝)

高市藍營修法肉品瘦肉精零檢出,陳其邁今發表聲明,盼中央統一解釋。(記者王榮祥攝)

2020/11/12 09:33

〔記者王榮祥/高雄報導〕高市議會昨在藍營多數優勢下,審議通過高市食安自治條例修正案,增訂「肉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瘦肉精)處罰規定;高雄市長陳其邁今指出,公共衛生應具全國一致性,否則一國多制、恐衍生爭議,盼中央統一解釋。

陳其邁說,地方自治條例屬議會權責,有關法令適用部分,按照地方制度法規定,也須送中央來做備查,所以有關法令的適用、或者是解釋,盼由中央來做統一的解釋。

他進一步指出,因為涉及一些公共衛生的執行,應該具有全國一致性的施行,否則一國多制、恐怕在法律的施行及法律適用上會衍生爭議,希望中央能統一解釋。

高雄市議會11日審議高雄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12條之2修正案,明定本市轄內販售之「肉品」及其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即俗稱瘦肉精),否則將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得處6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

高雄市政府表示,憲法第108條規定「公共衛生」屬於中央立法並執行的事項,地方政府僅能在不牴觸國家法律範圍內,始得制定自治法規。

有關「動物用藥殘留標準」所定殘留容許量,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是由衛生福利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並非地方權責,故本日市議會三讀通過本市食安自治條例第12條之2修正條文,明定本市轄內販售的所有肉品均不得含有乙型受體素,已逾越地方的立法權。

依照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將來本府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時,可能遭行政院不予核定,而無法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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