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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選前造勢違法 黃國昌與時代力量各罰100萬確定

時代力量2016年1月9日晚間在立法院前舉行「人民有力量、時代向前行」造勢大會,因為造勢逾時,被中選會開罰時代力量及其代表人黃國昌各100萬元。(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時代力量2016年1月9日晚間在立法院前舉行「人民有力量、時代向前行」造勢大會,因為造勢逾時,被中選會開罰時代力量及其代表人黃國昌各100萬元。(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2020/06/24 20:35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立委黃國昌4年前以時代力量黨主席身分,申請舉辦選前造勢活動,但超過晚上10時仍進行公開競選活動,中選會認定當時經制止不聽,已違反選罷法規定,對時代力量及黃國昌各開罰100萬元罰鍰,黃國昌、時代力量均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該選前造勢活動違法事證明確,今判決應各開罰100萬元罰鍰確定。

前立委黃國昌是以時代力量黨主席身分,申請於2016年1月9日18時至22時在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舉辦立委選前造勢活動,但超過22時仍繼續進行公開活動,經二度制止不聽,中選會因此依選罷法第110條第5項、第6項規定,對時代力量及其代表人黃國昌各開罰100萬元罰鍰。黃國昌、時代力量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中選會指出,依選罷法第56條第1款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競選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7時前或下午10時後,從事公開競選或助選活動。違者依同法第110條第5項規定,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第56條規定者,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將黃國昌、時代力量請求撤銷訴訟決定及原處分,均予駁回,黃國昌及時代力量仍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時代力量2016年1月9日晚間在立法院前造勢逾時,被中選會開罰時代力量及其代表人黃國昌各100萬元。圖為當天立委候選人黃國昌(左)演講,前中研院院長李遠哲(右)到場力挺。(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時代力量2016年1月9日晚間在立法院前造勢逾時,被中選會開罰時代力量及其代表人黃國昌各100萬元。圖為當天立委候選人黃國昌(左)演講,前中研院院長李遠哲(右)到場力挺。(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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