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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力、黃國昌選舉造勢逾時 抗罰被駁

前年1月9日晚間,時代力量黨主席黃國昌(見圖)舉辦「時代力量2016立委選前造勢活動」逾時挨罰,提告抗罰今被駁回。(資料照)

前年1月9日晚間,時代力量黨主席黃國昌(見圖)舉辦「時代力量2016立委選前造勢活動」逾時挨罰,提告抗罰今被駁回。(資料照)

2018/09/13 21:52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前年1月9日晚間,時代力量黨主席黃國昌舉辦「時代力量2016立委選前造勢活動」,申請活動時間應於當晚10時結束;豈知活動已逾10時仍未結束,黃國昌與時力事後遭中央選舉委會依違反「選罷法」規定、各判罰100萬元。黃國昌與時力不服、提告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沈麗後認定開罰有理,今駁回請求,可上訴。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56條第1款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競選活動期間的每天上午7時前或下午10時後,從事公開競選或助選活動」,違者可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合併處罰代表人及行為人;而中選會任時力與黃國昌當晚均觸法,合計開罰200萬元。

不服的黃國昌提行政訴訟抗罰;但法官認為,時力當晚活動不僅超過晚間10時,經中選會人員制止仍未結束,因此被依法開罰並無不當,判決時力與黃國昌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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